本文轉自: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5日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2〕122022000203號)。零到七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生產、銷售的產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0.18334萬元,罰款2.3930萬元,責令改正。

2021年8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當事人生產的連體衣服進行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並出具了檢測報告(No:FZ2120928),檢驗依據爲GB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A類)FZ/T73025-2019《嬰幼兒針織服飾》(合格品),檢驗結論爲經抽樣檢驗,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FZ/T73025-2019標準,判定爲不合格。當事人對上述檢驗報告的結果表示沒有異議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複檢要求。

經查,上述涉案連體服該批次共生產涉案產品40件,共計對外銷售4件,庫存31件。上述涉案連體服的貨值金額爲人民幣11960.00元,違法所得爲人民幣784.40元,銷售均不開具發票。

2021年5月18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生產的褲子進行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並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HAIC2021-05-026),檢驗依據爲GB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A類,GB/T33271-2016《機織嬰幼兒服裝》合格品,檢驗結論爲經抽樣檢驗,本次產品質量抽查所檢項目共17項,其中耐溼摩擦色牢度項目不合格上述檢驗依據,綜合判定爲不合格。當事人對上述檢驗報告的結果表示沒有異議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複檢要求。

經查,上述涉案褲子該批次共生產涉案產品30件,共計對外銷售4件,庫存18件。上述涉案褲子產品的貨值金額爲人民幣11970.00元。違法所得爲人民幣1049.00元。綜上,上述褲子和連體服的貨值金額爲人民幣23930.00元,違法所得爲人民幣1833.40元。

當事人生產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兒童服裝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生產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因此,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符合標準的兒童服裝;

二、沒收不符合標準的兒童服裝49件;

三、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捌佰叄拾叄元肆角(1833.40元);

四、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叄仟玖佰叄拾元整(23930元)。

零到七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大股東爲安正兒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爲51%。安正兒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大股東爲安正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安正時尚”,603839.SH),持股比例爲70%。

安正時尚年報顯示,安正兒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爲安正時尚直接持股70%的子公司,零到七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爲間接持股35.70%的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爲原文: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處〔2022〕122022000203號

當事人:零到七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件號碼:913100006677751626

住所(住址):上海市閔行區元江路525號17號樓B101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宋平

2021年8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當事人生產的連體衣服進行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並出具了檢測報告(No:FZ2120928),檢驗依據爲GB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A類)FZ/T73025-2019《嬰幼兒針織服飾》(合格品),檢驗結論爲經抽樣檢驗,纖維含量項目不符合FZ/T73025-2019標準,判定爲不合格。當事人對上述檢驗報告的結果表示沒有異議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複檢要求。

經查,上述涉案連體服該批次共生產涉案產品40件,共計對外銷售4件,庫存31件。上述涉案連體服的貨值金額爲人民幣11960.00元,違法所得爲人民幣784.40元,銷售均不開具發票。

2021年5月18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生產的褲子進行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並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編號:SHAIC2021-05-026),檢驗依據爲GB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範》A類,GB/T33271-2016《機織嬰幼兒服裝》合格品,檢驗結論爲經抽樣檢驗,本次產品質量抽查所檢項目共17項,其中耐溼摩擦色牢度項目不合格上述檢驗依據,綜合判定爲不合格。當事人對上述檢驗報告的結果表示沒有異議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複檢要求。

經查,上述涉案褲子該批次共生產涉案產品30件,共計對外銷售4件,庫存18件。上述涉案褲子產品的貨值金額爲人民幣11970.00元。違法所得爲人民幣1049.00元。

綜上,上述褲子和連體服的貨值金額爲人民幣23930.00元,違法所得爲人民幣1833.40元。

以上事實,有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等其他涉及案件的相關證據材料。以上書證、物證等材料均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具備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特徵,已構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情節。

2022年7月22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閔罰告202212202200020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當事人生產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兒童服裝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構成生產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我局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符合標準的兒童服裝;

二、沒收不符合標準的兒童服裝49件;

三、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捌佰叄拾叄元肆角(1833.40元);

四、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叄仟玖佰叄拾元整(23930元)。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柒佰陸拾叄元肆角(25763.4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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