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退休礦工爭討千萬股權15年案二審庭審:審判長望能和解

歷時15年的煤礦退休工人股權案近日在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該案涉及80餘礦工與其原企業高管之間的千萬股權爭奪,最高法對該案曾三次指定再審、最高檢也曾監督介入。

在這場綿延15年、三級法院共計審理13次的股權案中,80餘礦工通過10年訴訟,終獲蒙南公司原始股東身份的司法確認。此後4年,礦工們又爲股權所佔比例而訴。

2021年8月31日,山西省大同中院判決董福後等85人享有原始股本金821800元,股權比例爲18.84%;85人可獲得原始股本金73倍的紅利共計5999萬餘元及相應利息。判決後,原被告均上訴。董福後等85人認爲,其享有的股權比例應爲32.1%。

2022年7月27日,山西高院二審庭審顯示,本案第三人、蒙南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陳玉文持有該公司33.546%的股權。被告方蒙南公司認爲,85人的股權應當從陳玉文及其高管所持股權中解決。

庭審持續了一整天,審判長最後表示,希望各方能達成協議解決了,如不能和解,法庭將依法宣判。

“退休”變成“退股”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董福後等88人曾爲內蒙古準旗房塔溝硫磺廠職工。1998年5月,該廠由國企改製爲民企,更名爲準格爾旗蒙南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蒙南公司)。

由於企業無錢給解除國企勞動合同的職工經濟補償,便將應補償費用量化爲資產,職工以量化資產入股,成爲民企蒙南公司的股東。工商登記顯示,1999年5月,董福後等88人被登記爲蒙南公司的合法股東。

蒙南公司2004年開始分紅,分紅比例是原股本金1:1。2005年,已經於2001年開始陸續退休的88人聽聞後,到公司要分紅,卻被告知,他們早在退休時已經籤《協議書》退股。

“退休”變成了“退股”。多名工人表示,辦理退休時他們還交了1000元才領到退休證,他們只是想退休,不可能要退股。80餘人絕大多數都是在井下幹了一輩子,其中60多人患有塵肺病。“被退股”後,他們開始通過多種方式討要股權,有兩人還因此被錯誤批捕。

2007年,88人向法院提起了確認股權之訴。

案子自2007年至2017年的十年中,內蒙古鄂爾多斯中院、內蒙古高院均駁回88人的訴訟。最高法兩次作出再審裁定,改由山西大同中院再審,亦未能改變原告方敗局。直至2017年7月,山西高院對該案進行第九次審理,確認88人享有蒙南公司原始股東身份,共享有原始股權851200元及其收益權。

2021年8月,山西大同中院的再審判決中,確認董福後等85人(注:3人因個人原因退出集體訴訟)享有蒙南公司的原始股東身份,股權比例爲18.84%。

簡簡單單的道理,80餘名礦工卻奮爭了十年,礦工們量化資產對應的股權去哪了?

大同中院判決書顯示,2004年5月7日,蒙南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陳玉文及董監兩會八人,將應屬於董福後等85人的股權分了。

在此次山西高院庭審中,陳玉文表示,他曾向社保局交了一臺車和4萬餘元現金共計19萬餘元,回購了113.69萬元的職工量化資產。但85人的代理人、北京市德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家輝當庭指出,121人退休時,蒙南公司向每人收取了1000元,隨後轉手又以量化資產款名義交到社保局,實際上這19萬一筆錢,不過是蒙南公司補繳拖欠的養老金,

121名職工的股份,就這樣以“從社保局回購”的方式,稀裏糊塗地分給了公司高管。爲何要分給高管,被告蒙南公司的解釋是,“按照集中持股的政策要求進行分配”。

山西高院二審庭審中,審判長也表示不解,詢問第三人陳玉文等人,“那麼董事會決議裏分配給高管的股權金額,你們後來是否按照確定的股權金額向公司出資?” 第三人的回答是:“所以他這個就是一個量化資產。”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的七屆二次董事會決議,蒙南公司高管層不僅僅是分配了121名退休職工的股權,還分配了兼併過來的準格爾旗油脂廠的股權。

該會議的作出的另一個決議是:1、覈實油脂廠淨產值爲180萬元和公司原剩餘集體股本金86萬餘元,共計266萬餘元,用於下列分配:陳玉文40萬元,田存柱等4董事及監事會主席8萬元,監事劉殿龍等2人3萬元,共計86萬元。

根據《準格爾旗蒙南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股額配製方案》中的“股票期權分配方案”分配120萬元、兼併油脂化工廠職工配股41萬餘元,以上共計247萬餘元,剩餘19萬餘元留存本公司資本公積金。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蒙南公司向準格爾旗委提交的情況彙報材料中,上述120萬元在2005年被作爲獎勵再次分配給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其中陳玉文分得20萬,田存柱等7名高管分得56萬元,8人合計分得76萬元。

劉家輝律師統計發現,通過七屆二次董事會的這兩項決議,陳玉文等8名公司高管的股本金佔比從2.19%,直接上升爲66%。其中,88人在內的121名退休職工股本佔比從44%直接變成0,集體股本金從33.68%降到接近0。

兼併疑雲與留扣的股權

事實上,大同中院一審已確認上述2004年董事會決議2的內容無效,恢復了85人的股東身份,並確認85人的原始股本金爲821800元。基於油脂廠被兼併,蒙南公司的註冊資本金從256萬元增加到436萬,一審認定85人的佔股比例爲18.84%(821800元/436萬元)。

但原告方對該佔股比例的認定並不認可。原告代理律師在二審中強調,“油脂廠180萬資產虛構併入原始股本後,原油脂廠職工股權佔比僅9%,原蒙南公司職工股東的股份也下降了,但第三人陳玉文等8名公司高管的股權佔比卻高達66%,後來分紅則比66%還多。”

一審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1年期間,蒙南公司向股東分配紅利3.18億元,其中支付股東紅利2.35億元,支付期權股紅利0.8億餘元。該紅利以每個股東原始股權金額的73倍(歷年倍數相加)進行分配。遂判定85人應獲得的股權紅利爲5999餘萬元(821800元*73)。

85人上訴後,山西高院審理認爲,其股權佔比應以256萬元註冊資本而非兼併後的436萬元爲基礎,其佔股比例爲32.11%(821800元/256萬元),其應獲得的紅利根據佔股比例計算爲1億餘元(3.18億元*32.11%)。若一審法院認可油脂廠兼併,至少也應當給85人每人增加1200元股本金等增配利益後再計算分紅款,而絕不是18.84%。

法院查明,2011年11月,蒙南公司整體轉讓給了內蒙古錦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轉讓股價爲註冊資本金的16.6倍,總計14.47億元(8722萬元*16.6)。在2013年5月至6月蒙南公司分立工商註冊登記了三個獨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內蒙古錦泰川宏煤炭有限公司,內蒙古錦泰碓臼溝煤炭有限公司,內蒙古錦泰城塔煤炭有限公司。陳玉文實際持有三個分立公司各自33.546%股權,內蒙古錦泰能源有限公司實際持有三個分立公司各自66.454%股權。陳玉文33.546%的股權由錦泰公司代持,該股權價值達到4.85億元。

大同中院一審判定,董福後等85人享受的股權比例,由陳玉文和錦泰公司在其持有的蒙南公司股份中共同承擔。

在山西高院二審中,錦泰公司則認爲,他們只是合法買股,並善意取得了蒙南公司的全部股權,至於85人的股權是否應從陳玉文處劃扣,由法庭決定。爲應對董福後等85人的訴訟,其在股權受讓時,還暫扣了陳玉文以外的6名蒙南公司高管股權轉讓款共計9250萬元未支付。

二審中,一份陳玉文2018年向錦泰公司出具的《保證書》顯示,基於董福後等88人與公司股權糾紛一案尚未落定,陳玉文承諾該訴訟產生的給付義務,由其留有的33.546%股權承擔。

陳玉文則表示,當年量化資產的取得和轉讓在法律上沒問題,其不應當承擔責任。

7月27日,二審庭審持續了一整天,審判長最後表示,這個訴訟持續十幾年了,都從中年人打成老年人了,希望各方能私下達成協議解決了,如不能和解,法庭將依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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