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联储证券的百万资管产品,到期后迟迟未能拿到本金,投资者一怒之下将券商告上法庭,近日法院有了最新二审判决:双方各打五十大板。

2017年2月,投资者闫女士购买了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一款名为联储证券聚诚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聚诚15号)的理财产品,通过银行缴款100万元。但未料一年半后,聚诚15号发生爆雷,截止到期日,闫女士仅拿到了7.8万元的收益。因迟迟未等到兑付的消息,闫女士将联储证券告上法庭。

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联储证券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百万投资仅收回7.8万元,联储证券被告上法庭

2016年12月6日,联储证券发布《推广公告》,推广设立《联储证券聚诚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资管计划期限为24个月,投资标的是昆仑信托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东方金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持有的子公司深圳东方金钰股份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

东方金钰承诺到期回购该股权收益权。担保措施方面,东方金钰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次融资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东方金钰实际控制人赵宁、王瑛琰夫妇为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方子公司金钰珠宝的100%股权收益权转让。

进入2018年,东方金钰多次发布公司部分资产、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同年8月,联储证券表示,根据《资管合同》约定,聚诚15号于2018年7月20日提前终止。

从投资至资管计划截止,闫女士投资的100万元,仅在2017年下半年拿到了两笔投资收益,共计7.8万元。2020年4月,闫女士将联储证券告上法庭。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联储证券没有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履职过程中未尽到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另外,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自身所投资产品的交易内容和交易风险,不能片面追求收益而漠视投资风险。闫女士在投资案涉产品时,未充分了解案涉产品的相关信息,在进行大额投资时本人未签署合同文本,具有一定的过错,不能要求由此产生的损失全部由联储证券承担。

因此,法院酌定联储证券对闫女士的赔偿范围为投资本金的50%,一审判决联储证券赔偿闫女士损失50万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联储证券成立于2001年2月,注册资本32.4亿元。2021年,联储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0.13亿元,同比增长16.64%;归母净利润3678.74万元,同比下降11.93%。

截至2016年年底,联储证券资管计划募集规模合计141.35亿元,资管业务管理费净收入为1.96亿。在2016年年报中,联储证券称“公司资管业务取得了爆发式的增长”。

但生猛的发展模式,也为联储证券资管业务埋下了种种违规违法问题的伏笔。

2018年起,联储证券发行的多只资管产品陆续爆雷。这从深圳证监局给联储证券投资者的《答复函》中就可见一斑——“你们对联储证券管理的聚诚1号、5号、9号、15号、16号、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举报收悉。”证监局同时表示已对联储证券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了多份有关联储证券聚诚15号资管计划违约的判决书。从目前公布的判决书来看,联储证券大多承担了30%到50%的赔付责任,之所以会有赔付比重的不同,是因为与联储证券在投资者签名处是否伪造了投资者签名字迹有关。日前,有关联储证券聚诚20号资管计划爆雷的判决书也陆续公布,从判决结果看,联储证券在这一资管计划中承担了10%到30%不等的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深圳证监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联储证券暂停私募资管业务六个月。深圳证监局称联储证券部分资管计划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销售不规范、份额种类划分不当、合同条款缺失、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等问题,引发较大风险事件。

联储证券喊冤,法院:未尽到管理人义务

就该案而言,联储证券认为,投资者因东方金钰违约造成的损失,不是联储证券尽职尽责所能避免的,聚诚15号未能按期收回的风险系《资管合同》《风险揭示书》中所约定的投资者应当面对和承担的正常投资风险。

那么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联储证券是否尽到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履职过程中是否尽到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在裁判文书中,法院具体回应了适当性义务及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这两个争议话题。

首先,适当性义务是指联储证券及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诉讼中,闫女士认为,联储证券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也没有引导自己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对此,联储证券表示,公司依法合规设立资管计划并建立了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且备案,委托具有销售资质的机构代理销售,通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对原告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根据测评结果,闫女士的投资风险承受度大致为积极型。

但法院查明,在《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第4页“投资人签字”处,投资者签名一栏,字迹不是闫女士所写。

另外,闫女士曾有购买资管产品的投资经验。据其陈述,她买过一款固定收益类产品和一款非标类产品,上述两款产品均已兑付本金及收益。因此,联储证券不能证明聚诚15号的投资风险等于或小于闫女士此前投资产品,故“主张闫女士具有丰富投资经验”一说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由于联储证券未完全尽到适当性义务,将与闫女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销售给她,增大了投资风险,案涉产品未能及时兑付导致闫女士出现损失,联储证券的行为与闫女士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如何尽责才算谨慎勤勉?

联储证券表示,在项目风险发生后,其严格依据相关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合理、谨慎地采取措施,履行勤勉尽责的管理人义务。公司不仅督促还息还指令宣布提前回购,并及时提起诉讼,现正在努力变现中,已经尽到了最大程度的勤勉尽责义务。

但资管计划管理人不仅要承担披露信息、提示风险的职责,还包括进行风险控制在内的独立运作职能。法院认为,联储证券不能仅以其完成了信息披露、分配收益、代为行使权利等义务,而主张已经妥善完成了《资管合同》项下的全部管理人义务。

东方金钰和保证人多次违反《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子公司15%股权进行质押融资,持有的子公司24%股权被司法冻结,2017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2016年末净资产的20%,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明显违反了其在《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中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联储证券作为专业金融投资机构,在聚诚15号的风险控制上应当尽到专业审慎的管理义务,但却没有及时披露和控制相应的风险,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履行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联储证券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资管合同》项下管理人应尽的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

2018年7月,联储证券就聚诚15号资管计划一案向浙江高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东方金钰向联储证券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2.99亿元及相关行权费、违约金等,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这起诉讼尚未执行终结。

曾被称为资本市场“翡翠第一股”的东方金钰,于1997年6月登陆上交所主板上市。2015年7月,东方金钰股价一度涨至20.46元/股,市值接近300亿元。

而随着徐翔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曝光,其操纵东方金钰股价一事也被曝出,直接影响该股股价的下跌。

2020年9月,证监会公布了对东方金钰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虚增营业收入5.57亿元、虚增利润3.59亿元等财务造假,东方金钰被采取60万元的顶格处罚,时任董事长赵宁等19名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及罚款,赵宁等4人被市场禁入。

2021年东方金钰发布公告,提示公司涉及重大诉讼10起,累计诉讼本金金额约24亿元。2021年3月17日,东方金钰被强制退市,总市值仅剩2.16亿元。

责任编辑:吴剑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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