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了聯儲證券的百萬資管產品,到期後遲遲未能拿到本金,投資者一怒之下將券商告上法庭,近日法院有了最新二審判決:雙方各打五十大板。

2017年2月,投資者閆女士購買了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聯儲證券)一款名爲聯儲證券聚誠15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聚誠15號)的理財產品,通過銀行繳款100萬元。但未料一年半後,聚誠15號發生爆雷,截止到期日,閆女士僅拿到了7.8萬元的收益。因遲遲未等到兌付的消息,閆女士將聯儲證券告上法庭。

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聯儲證券需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百萬投資僅收回7.8萬元,聯儲證券被告上法庭

2016年12月6日,聯儲證券發佈《推廣公告》,推廣設立《聯儲證券聚誠15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資管合同》)。資管計劃期限爲24個月,投資標的是崑崙信託作爲受託人設立的信託計劃,以信託資金受讓東方金鈺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金鈺)持有的子公司深圳東方金鈺股份公司100%股權的股權收益權。

東方金鈺承諾到期回購該股權收益權。擔保措施方面,東方金鈺控股股東雲南興龍實業有限公司爲本次融資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東方金鈺實際控制人趙寧、王瑛琰夫婦爲信託計劃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融資方子公司金鈺珠寶的100%股權收益權轉讓。

進入2018年,東方金鈺多次發佈公司部分資產、控股股東股份被司法凍結的公告。同年8月,聯儲證券表示,根據《資管合同》約定,聚誠15號於2018年7月20日提前終止。

從投資至資管計劃截止,閆女士投資的100萬元,僅在2017年下半年拿到了兩筆投資收益,共計7.8萬元。2020年4月,閆女士將聯儲證券告上法庭。

上海浦東新區法院一審認爲,聯儲證券沒有盡到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履職過程中未盡到謹慎勤勉的管理義務,存在違約行爲,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另外,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自身所投資產品的交易內容和交易風險,不能片面追求收益而漠視投資風險。閆女士在投資案涉產品時,未充分了解案涉產品的相關信息,在進行大額投資時本人未簽署合同文本,具有一定的過錯,不能要求由此產生的損失全部由聯儲證券承擔。

因此,法院酌定聯儲證券對閆女士的賠償範圍爲投資本金的50%,一審判決聯儲證券賠償閆女士損失50萬元。

天眼查數據顯示,聯儲證券成立於2001年2月,註冊資本32.4億元。2021年,聯儲證券實現營業收入10.13億元,同比增長16.64%;歸母淨利潤3678.74萬元,同比下降11.93%。

截至2016年年底,聯儲證券資管計劃募集規模合計141.35億元,資管業務管理費淨收入爲1.96億。在2016年年報中,聯儲證券稱“公司資管業務取得了爆發式的增長”。

但生猛的發展模式,也爲聯儲證券資管業務埋下了種種違規違法問題的伏筆。

2018年起,聯儲證券發行的多隻資管產品陸續爆雷。這從深圳證監局給聯儲證券投資者的《答覆函》中就可見一斑——“你們對聯儲證券管理的聚誠1號、5號、9號、15號、16號、20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舉報收悉。”證監局同時表示已對聯儲證券作出行政處罰。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了多份有關聯儲證券聚誠15號資管計劃違約的判決書。從目前公佈的判決書來看,聯儲證券大多承擔了30%到50%的賠付責任,之所以會有賠付比重的不同,是因爲與聯儲證券在投資者簽名處是否僞造了投資者簽名字跡有關。日前,有關聯儲證券聚誠20號資管計劃爆雷的判決書也陸續公佈,從判決結果看,聯儲證券在這一資管計劃中承擔了10%到30%不等的賠償責任。

2019年12月,深圳證監局出具《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責令聯儲證券暫停私募資管業務六個月。深圳證監局稱聯儲證券部分資管計劃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銷售不規範、份額種類劃分不當、合同條款缺失、資管業務內部控制不到位等問題,引發較大風險事件。

聯儲證券喊冤,法院:未盡到管理人義務

就該案而言,聯儲證券認爲,投資者因東方金鈺違約造成的損失,不是聯儲證券盡職盡責所能避免的,聚誠15號未能按期收回的風險系《資管合同》《風險揭示書》中所約定的投資者應當面對和承擔的正常投資風險。

那麼作爲資管計劃的管理人,聯儲證券是否盡到了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履職過程中是否盡到謹慎勤勉的管理義務,是否存在違約行爲?

在裁判文書中,法院具體回應了適當性義務及謹慎勤勉的管理義務這兩個爭議話題。

首先,適當性義務是指聯儲證券及其委託的銷售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券商集合理財計劃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瞭解客戶、瞭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

訴訟中,閆女士認爲,聯儲證券沒有履行適當性義務和告知說明義務,也沒有引導自己審慎作出投資決定。對此,聯儲證券表示,公司依法合規設立資管計劃並建立了風險評估及相應管理制度且備案,委託具有銷售資質的機構代理銷售,通過《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對原告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試,根據測評結果,閆女士的投資風險承受度大致爲積極型。

但法院查明,在《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第4頁“投資人簽字”處,投資者簽名一欄,字跡不是閆女士所寫。

另外,閆女士曾有購買資管產品的投資經驗。據其陳述,她買過一款固定收益類產品和一款非標類產品,上述兩款產品均已兌付本金及收益。因此,聯儲證券不能證明聚誠15號的投資風險等於或小於閆女士此前投資產品,故“主張閆女士具有豐富投資經驗”一說缺乏事實依據。

法院認爲,由於聯儲證券未完全盡到適當性義務,將與閆女士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銷售給她,增大了投資風險,案涉產品未能及時兌付導致閆女士出現損失,聯儲證券的行爲與閆女士的損失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其次,如何盡責纔算謹慎勤勉?

聯儲證券表示,在項目風險發生後,其嚴格依據相關合同約定、法律規定合理、謹慎地採取措施,履行勤勉盡責的管理人義務。公司不僅督促還息還指令宣佈提前回購,並及時提起訴訟,現正在努力變現中,已經盡到了最大程度的勤勉盡責義務。

但資管計劃管理人不僅要承擔披露信息、提示風險的職責,還包括進行風險控制在內的獨立運作職能。法院認爲,聯儲證券不能僅以其完成了信息披露、分配收益、代爲行使權利等義務,而主張已經妥善完成了《資管合同》項下的全部管理人義務。

東方金鈺和保證人多次違反《股權收益權轉讓與回購合同》約定,將其持有的子公司15%股權進行質押融資,持有的子公司24%股權被司法凍結,2017年累計新增借款超過2016年末淨資產的20%,擔保人擔保能力下降,明顯違反了其在《股權收益權轉讓與回購合同》中的陳述和保證條款。

聯儲證券作爲專業金融投資機構,在聚誠15號的風險控制上應當盡到專業審慎的管理義務,但卻沒有及時披露和控制相應的風險,亦未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履行義務,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因此法院認定,聯儲證券存在一定程度的違法違規行爲,違反了《資管合同》項下管理人應盡的謹慎勤勉的管理義務。

2018年7月,聯儲證券就聚誠15號資管計劃一案向浙江高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東方金鈺向聯儲證券支付特定股權收益權回購基本價款2.99億元及相關行權費、違約金等,擔保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目前這起訴訟尚未執行終結。

曾被稱爲資本市場“翡翠第一股”的東方金鈺,於1997年6月登陸上交所主板上市。2015年7月,東方金鈺股價一度漲至20.46元/股,市值接近300億元。

而隨着徐翔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案曝光,其操縱東方金鈺股價一事也被曝出,直接影響該股股價的下跌。

2020年9月,證監會公佈了對東方金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於虛增營業收入5.57億元、虛增利潤3.59億元等財務造假,東方金鈺被採取60萬元的頂格處罰,時任董事長趙寧等19名責任人被給予警告及罰款,趙寧等4人被市場禁入。

2021年東方金鈺發佈公告,提示公司涉及重大訴訟10起,累計訴訟本金金額約24億元。2021年3月17日,東方金鈺被強制退市,總市值僅剩2.16億元。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