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8月16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叶俊)他陪老婆逛街,撞上商铺的玻璃门,导致鼻骨骨折。8月16日,记者从江汉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纠纷,因商铺玻璃门上的“推”“拉”字样太小,判决商家承担四成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的一天,傍晚6时左右,天色已暗,王先生陪妻子逛街,在准备进入一家服装店时,被台阶绊倒,头部撞上玻璃门,当场鼻子出血。在商铺简单清理后,王先生和妻子就回家了。

当晚,王先生因鼻子血流不止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王先生鼻骨骨折,且有部分错位,为此花费4000多元治疗。

王先生说,去医院就医前,曾和服装店老板赵女士联系,希望能陪同就医,遭到拒绝。王先生认为,自己受伤和服装店的标识不明显有直接关系,服装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店铺和门上标识。通讯员叶俊 摄

服装店老板赵女士则认为,王先生和老婆是老顾客,不是第一次来店里,玻璃门上有“推”“拉”字样,王先生受伤是他自己不小心,不能怪别人。

因双方谈不拢,闹上法庭,江汉区法院受理此案。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装店经营者在门口两层黑色台阶上未设置任何提醒标识,透明玻璃门上虽有黄底黑字的“推”“拉”提示,但提醒字样较小,不够醒目警示,尤其天黑或光照不足时更是存在安全隐患。服装店作为经营者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王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王先生作为服装店老顾客,应知道并注意到服装店入口有台阶,却因自身疏忽大意而绊倒,王先生应观察并注意到服装店玻璃门关闭,且在绊倒前倾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王先生在消费过程中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

因此,法院判决,对于王先生的损失,王先生应当承担60%的责任,服装店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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