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天山網

賈永嬌作

案例

精河縣某農場職工王某6歲的女兒喜歡玩水。7月,在和其他孩子結伴前往某滴灌蓄水池玩水過程中,她不慎滑落水池中,失去了生命。

萬分悲痛的王某認爲蓄水池的管理方存在管理不善、安全漏洞才導致自己的女兒溺亡,要求管理方承擔孩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50餘萬元。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釋法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主審法官趙鑫介紹,使用中的蓄水池屬於可能發生危險的公共場所,管理方應當履行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對羣衆進行防溺水宣傳教育、定期巡檢排除隱患等必要的防範損害發生的義務。未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即應當視爲存在過錯,過錯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審中,我們向上訴人管理方釋明法律規定,明確指出他們確實在管理蓄水池過程中存在周圍防護裝置破損、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非灌溉期蓄水池蓄水且無人看管等安全防護方面的疏漏。”趙鑫說,經釋法析理,管理方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最終以調解結案。

趙鑫介紹,案件雖結,但逝去的生命無法挽回。他呼籲,暑假是中小學生溺水事故的高發期,一定要通過強化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學校安全教育職責、社會各單位的安全保障義務來共同築牢防兒童溺水的安全網,防止此類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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