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哪些情形属于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范畴?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近日,上海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8月16日14时,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市交通委副主任蒋宏飞,市市场监管局总经济师李孝猛,市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李伟民等负责同志出席,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陆卫东介绍,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核心就是“如何确定不处罚的标准”,新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所有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都需要符合前述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正方面,要求违法行为已经及时改正,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违法行为能当场改正的,要当场改正。比如,文化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要当场按规定悬挂后,才能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无法当场改正的,要在限期内完成改正。比如,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首次被发现的,要在限期内完成变更手续,才能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危害后果方面,要求违法行为要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后果轻微。危害后果是判断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一般指客观后果,比如是否造成相关人员利益损失、是否增加公共管理支出等。这个条件意味着,要么违法行为没有产生后果,要么产生后果后当事人已主动补救、赔偿、履行义务,消除了后果。

三是其他情节方面,违法行为还要符合“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初次违法且执法单位裁量认为应不予行政处罚”。该两项条件需要市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一一进行精细划分,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对象、规模、涉案金额、发生次数、持续时间、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在清单中细化明确具体标准。

此外,上海还规定了排除适用情形。《指导意见》明确,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的,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得纳入清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为保障不予行政处罚的标准合法、合理、科学、规范,上海在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定程序方面也作了严格要求,清单要遵守《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各项要求,履行听取意见、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核、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等程序,要充分征求行政相对人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法律顾问等意见,还要通过“一网通办”向社会公开,依法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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