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哪些情形屬於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範疇?後果輕微、及時改正

近日,上海市出臺《關於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爲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8月16日14時,上海市政府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司法局局長陸衛東,市交通委副主任蔣宏飛,市市場監管局總經濟師李孝猛,市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李偉民等負責同志出席,介紹《指導意見》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是什麼?陸衛東介紹,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核心就是“如何確定不處罰的標準”,新的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了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制度,即“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所有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都需要符合前述條件,這些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改正方面,要求違法行爲已經及時改正,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違法行爲能當場改正的,要當場改正。比如,文化娛樂場所未按規定懸掛警示標誌的,要當場按規定懸掛後,才能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爲無法當場改正的,要在限期內完成改正。比如,專利代理機構合夥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首次被發現的,要在限期內完成變更手續,才能不予行政處罰。

二是危害後果方面,要求違法行爲要沒有危害後果或者後果輕微。危害後果是判斷違法行爲社會危害性的重要指標,一般指客觀後果,比如是否造成相關人員利益損失、是否增加公共管理支出等。這個條件意味着,要麼違法行爲沒有產生後果,要麼產生後果後當事人已主動補救、賠償、履行義務,消除了後果。

三是其他情節方面,違法行爲還要符合“違法行爲輕微”或者“初次違法且執法單位裁量認爲應不予行政處罰”。該兩項條件需要市級行政機關對相關違法行爲一一進行精細劃分,綜合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違法行爲的手段方式、危害對象、規模、涉案金額、發生次數、持續時間、社會危害程度、社會影響等,在清單中細化明確具體標準。

此外,上海還規定了排除適用情形。《指導意見》明確,違法行爲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人民羣衆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安全的,危害市場經濟或社會運行基本秩序的,不得納入清單實施不予行政處罰。爲保障不予行政處罰的標準合法、合理、科學、規範,上海在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制定程序方面也作了嚴格要求,清單要遵守《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各項要求,履行聽取意見、公開徵詢社會公衆意見、合法性審覈、制定機關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等程序,要充分徵求行政相對人代表、行業協會商會、專家、法律顧問等意見,還要通過“一網通辦”向社會公開,依法備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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