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衛健委官網

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

國衛人口發〔202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軍隊各有關單位:

爲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將婚嫁、生育、養育、教育一體考慮,盡力而爲、量力而行,綜合施策、精準發力,完善和落實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積極生育支持措施,落實政府、用人單位、個人等多方責任,持續優化服務供給,不斷提升服務水平,積極營造婚育友好社會氛圍,加快建立積極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健全服務管理制度,爲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

(一)改善優生優育全程服務。實施母嬰安全行動提升計劃,全面落實母嬰安全五項制度。推進婦幼保健機構能力建設,各省、市、縣級均應設置1所政府舉辦、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加強高質量產科建設,全面改善住院分娩條件。推動落實出生缺陷三級防治策略,健全“縣級篩查、市級診斷、省級指導、區域輻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網絡,提升婚前保健、孕前保健、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服務水平,針對重點疾病推動圍孕期、產前產後一體化管理服務和多學科診療協作,強化新生兒遺傳代謝病、聽力障礙和先天性心臟病篩查和診斷。

(二)提高兒童健康服務質量。實施健康兒童行動提升計劃。加強0—6歲兒童和孕產婦健康管理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加強基層兒童保健服務網絡建設。推進基層醫療機構兒童保健門診(兒童保健室)標準化建設,提高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專業從事兒童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的醫生配備水平。“十四五”期間,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開展10個左右兒科類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項目,推進兒科醫療聯合體建設,促進優質兒科醫療資源下沉和均衡佈局。開展母嬰友好醫院和兒童友好醫院建設。做好新生兒參加居民醫保服務管理工作。

(三)加強生殖健康服務。擴大分娩鎮痛試點,規範相關診療行爲,提升分娩鎮痛水平。指導推動醫療機構通過健康教育、心理輔導、中醫藥服務、藥物治療、手術治療、輔助生殖技術等手段,向羣衆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推進輔助生殖技術制度建設,健全質量控制網絡,加強服務監測與信息化管理。開展生殖健康促進行動,增強羣衆保健意識和能力。加強生殖健康宣傳教育和服務,預防非意願妊娠,減少非醫學需要的人工流產。

(四)提高家庭嬰幼兒照護能力。建立完善健康科普專家庫和資源庫,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新媒體等多種渠道,普及科學育兒知識與技能。鼓勵地方採取積極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護模式。擴大家政企業上門居家嬰幼兒照護服務供給。鼓勵有條件的托育機構與家政企業等合作,提供上門居家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有資質的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和專業人員,依託村(居)委會等基層力量,通過家長課堂、養育照護小組活動、入戶指導等方式,提高嬰幼兒照護能力。充分發揮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積極作用,加大對農村和欠發達地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

三、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五)增加普惠托育服務供給。2022年,全國所有地市要印發實施“一老一小”整體解決方案。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和引導,實施公辦托育服務能力建設項目和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帶動地方政府基建投資和社會投資。公辦托育機構收費標準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強對普惠托育機構收費的監管。拓展社區托育服務功能,完善嬰幼兒照護設施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支持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爲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加快制定出臺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在滿足學前教育普及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招收2—3歲幼兒。

(六)降低托育機構運營成本。“十四五”時期,拓寬托育建設項目申報範圍,中央預算內投資加大支持力度給予建設補貼。科學佈局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落實社區托育服務發展稅費優惠政策。完善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鼓勵地方對普惠托育機構予以支持。托育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鼓勵社會資本設立托育服務事業發展基金,向托育行業提供增信支持。各地要建立托育機構關停等特殊情況應急處置機制,落實疫情期間托育企業紓困政策。

(七)提升托育服務質量。深入開展全國嬰幼兒照護服務示範城市創建活動,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典型經驗。研究制定托育服務相關制度規範,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托育服務。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開設托育服務相關專業,加快培養專業人才。依法逐步實行托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准入制度。深入實施康養職業技能培訓計劃,加強托育崗位人員技能培訓。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要加強對托育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諮詢服務和監督檢查,預防控制傳染病,降低常見病的發病率,保障嬰幼兒的身心健康。嚴格落實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加強部門綜合監管,嚴防安全事故發生。加強社會監督,促進行業自律。

四、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機制

(八)優化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從保障職工生育權益和保護生育職工健康權的功能定位出發,體現保護生育和養育過程,幫助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係,促進公平就業和職業發展。要結合實際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擔機制,明確相關各方責任,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職工假期待遇。

(九)完善生育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統一規範並制定完善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支付政策,強化生育保險對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險基金安全。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同步參加生育保險。未就業婦女通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爲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保障其生育權益,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指導地方綜合考慮醫保(含生育保險)基金可承受能力、相關技術規範性等因素,逐步將適宜的分娩鎮痛和輔助生殖技術項目按程序納入基金支付範圍。

五、強化住房、稅收等支持措施

(十)加快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羣體住房困難。進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對促進積極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時,對符合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其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優化公租房輪候與配租規則,將家庭人數及構成等納入輪候排序或綜合評分的因素,對符合條件且子女數量較多的家庭可直接組織選房;完善公租房調換政策,對因家庭人口增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租房的,根據房源情況及時調換。

(十一)精準實施購房租房傾斜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傾斜,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對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條件的城市可給予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等相關支持政策。加快發展長租房市場,多渠道增加長租房供應,推進租購權利均等。各地可結合實際,進一步研究制定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實施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

(十二)發揮好稅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實施好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費用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對依法保障職工生育權益用人單位激勵機制。向提供母嬰護理、托育服務以及相關職業培訓、消費品生產的企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加強優質教育資源供給

(十三)提高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繼續實施“十四五”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着力補齊農村地區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區普惠性資源短板。切實落實各級政府發展學前教育責任,健全政府投入爲主、家庭合理分擔、其他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優化完善財政補助政策,逐步提高學前教育財政投入水平,保障普惠性學前教育有質量可持續發展。健全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十四)提高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水平。依法落實政府舉辦義務教育的主體責任,優化義務教育結構,確保義務教育學位主要由公辦學校提供和政府購買學位方式提供。繼續落實“兩免一補”政策,降低學生就學成本。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發揮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提升課後服務質量,按規定保障課後服務經費。嚴格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政策。加強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監管,規範培訓機構收費行爲。加強對家長的家庭教育指導,樹立科學育兒觀念。

(十五)加強生理衛生等健康教育。針對在校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通過定期舉辦專題講座、開設公共選修課程等方式,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強婚戀觀、家庭觀正向引導。

七、構建生育友好的就業環境

(十六)鼓勵實行靈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單位可結合生產和工作實際,通過與職工協商,採取彈性上下班、居家辦公等工作方式,爲有接送子女上下學、照顧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職工提供工作便利,幫助職工解決育兒困難。

(十七)推動創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場所。推動用人單位將幫助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係相關措施納入集體合同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條款。實施母乳餵養促進行動。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孕婦休息室、哺乳室,配備必要母嬰服務設施,更好滿足孕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需求。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學校、社區、羣團組織等開展寒暑假託管服務。

(十八)切實維護勞動就業合法權益。推動完善促進婦女就業的制度機制,加強對女性勞動者特別是生育再就業女性相關職業技能培訓。持續開展就業性別歧視約談工作,依法查處侵權行爲。督促用人單位依法依規落實對孕產期、哺乳期女職工關於工作時間、工資待遇、勞動強度等方面的特殊勞動保護。加強監管執法,健全司法救濟機制,探索開展婦女平等就業權益保護檢察公益訴訟,維護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推動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貫徹落實。

八、加強宣傳引導和服務管理

(十九)積極營造生育友好社會氛圍。充分發揮各類媒體作用和羣團組織優勢,積極開展人口基本國情宣傳教育,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倡導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尊重父母、兒童優先、夫妻共擔育兒責任。推進婚俗改革和移風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辦、高價彩禮等陳規陋習,倡導積極婚育觀念。組織創作一批積極向上的文藝作品,講好新時代美好愛情、和諧家庭、幸福生活的中國故事。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開展全國生育友好工作先進單位表彰活動,評選一批工作紮實、成效明顯、羣衆滿意的先進典型,鼓勵和帶動基層積極創新,營造生育友好的社會環境。

(二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務體系。以“一老一小”爲重點,建立健全覆蓋全生命週期的人口服務體系。加強政府和社會協同治理,強化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人口管理體系和服務能力建設。完善生育登記制度,全面落實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辦理。強化基層人口信息管理職責,促進入戶、入學、婚姻登記、衛生健康等基礎信息融合共享,科學研判生育形勢和人口變動趨勢。維護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關懷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動員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深入開展“暖心行動”。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人口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密切協同配合,加快完善積極生育支持措施。各地要堅持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結合實際及時完善具體政策措施,周密組織實施,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的指導,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及時細化配套措施,推動解決工作中面臨的問題,不斷完善服務管理制度。立足國情,加強評估論證,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完善跨部門協調機制,強化重要政策統籌研究和督促落實。完善優化生育政策目標管理責任制,研究建立指標體系,監測評估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成效。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氛圍。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宣傳部            教育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醫保局

中國銀保監會        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

2022年7月25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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