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王巍 北京報道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在兩地同時生效。2022年8月11日,北京四中院審結王某與張某申請認可香港區域法院離婚絕對判令案。該案是《安排》施行後,北京市範圍內首例適用該規定認可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

最高院統計顯示,近年來,隨着內地與香港聯繫日益緊密,人員流動頻繁,跨境婚姻愈來愈多,每年均達兩萬餘件。但由於此前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法院在兩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的判決無法在另一地獲得認可,更不能得到執行,當事人只能通過重新起訴的方式尋求救濟。這不僅在時間、金錢、精力等方面給當事人造成壓力,也不利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四中院民庭庭長、北京國際商事法庭庭長馬軍表示,《安排》出臺實施後,兩地法院互認的裁判範圍,從過去的僅有解除婚姻關係一項,擴大到十幾項,因此減少了更多訴訟程序、保護兩地婚姻家庭利益,增進民生福祉,法律保護的範圍更加廣泛,統一了兩地的裁判效力。

跨境婚姻解除實現互認 實現我國不同法域間制度實踐一致性

2022年4月12日,香港區域法院對王某與張某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作出《暫準判令轉爲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據此解除。張某隨後向四中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依法承認上述離婚絕對判令。

該案的主審法官,四中院民庭庭長、北京國際商事法庭庭長馬軍介紹,兩人於2013年登記結婚,屬於內地和香港的跨境婚姻,感情破裂後,當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請離婚,香港區域法院受理後,發出了暫準判令解除了兩人的婚姻關係。“按照香港的法律,當事人在暫準判令發出的六週內還存有異議的,可以提交充分理由予以說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暫準判令就成爲絕對判令。”馬軍說,此案判令轉變成絕對判令後,當事人基於長期在內地生活與活動區域的需要,向北京四中院提出申請,對香港法院的判令予以認可。

四中院於2022年8月11日進行了審查詢問,經審查案涉離婚絕對判令屬於適用《安排》的認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法院認爲上述離婚絕對判令中不存在《安排》中規定不予認可的情形,在依法審查當事人申請認可的請求後,當庭作出裁定,認可了上述離婚絕對判令。

馬軍介紹說,《安排》是在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婚姻家庭判決相互認可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的最新制度性安排,填補了之前只對婚姻關係進行審查,而不審查和認可同一份婚姻家庭判決中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監護權確定等問題的空白。北京四中院依據《安排》認可了離婚絕對判令,使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婚姻家庭判決中所確立的全部事項在內地人民法院得到認可。該案對於推進兩地區際司法協助的進一步發展意義重大,不僅全面保護了兩地婚姻雙方及家庭關係,有效減少了當事人訟累,合理優化了司法資源,而且有利於實現我國不同法域間制度實踐的一致性,爲發展與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做出有益實踐。

跨境婚姻年均兩萬 《安排》統一兩地裁判的效力

根據最高院的介紹,近年來,隨着內地與香港聯繫日益緊密,人員流動頻繁,跨境婚姻愈來愈多,每年均達兩萬餘件。但由於此前缺乏制度性安排,一地法院在兩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的判決無法在另一地獲得認可,更不能得到執行,當事人只能通過重新起訴的方式尋求救濟。這不僅在時間、金錢、精力等方面給當事人造成壓力,也不利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根據香港方面的數據統計,2017年到2021年,涉兩地婚姻的案件共計6萬餘件,其中大多數與確認婚姻關係、子女和財產等相關。在今年2月《安排》正式實施前,此類案件的處理耗時長、程序繁瑣。“在《安排》實施前,如果涉及到離婚案件,香港區域法院做出的判決中,可能涉及到很多內容,但內地法院依法可以認可的內容僅限於婚姻解除這一項。”馬軍說,其他關於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內容,則需要當事人在內地另行起訴去解決,當事人訴訟耗費時間太久,而沒有法院的裁判文書,會出現相關部門無法辦理身份、居住和入學手續等一系列問題。

針對上述情況,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21年5月5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標誌着香港本地立法程序的完成。經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協商一致,該安排於2022年2月15日同時在兩地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以發佈《安排》司法解釋的形式轉化實施。

馬軍表示,《安排》的實施,統一了兩地的裁判效力。在適用範圍方面,《安排》改變了過去內地法院只對解除婚姻關係的認可,將內地法院對香港法院在民事婚姻家庭領域的判決認可擴大到12項,其中包括贍養費、管養令、財產分割、禁止騷擾令和驅逐令等的認可,香港法院對內地同類案件的14項裁判予以認可,包括撫養關係、監護權、探望權和人身保護令等,同時內地民政部門出具的離婚證、法院出具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香港方面法院的命令、判令、證明書以及當事人有關解除婚姻的協議,也都在兩地法院互相得到認可,同時,根據《安排》規定,內地法院也可以對香港法院有關財產執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可。此舉有效地保護了跨境婚姻家庭的合法權益。此外,在程序方面,《安排》明確了當事人在兩地法院確認申請所需要攜帶的證據材料,並且出臺了快速立案指引,“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法庭做一次詢問,大概半個月的時間,就可以出具文書。”馬軍表示。除了上述兩點,《安排》的另一大亮點是充分考量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在兩地法院互相認可的過程中,均會將未成年子女“穩定的生活環境”等納入到考慮範圍。對於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不服的,當事人在香港可以提出上訴,在內地是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

最高院介紹說,《婚姻家事安排》實現了“兩制”之下法律與司法規則更加密切的銜接。兩地堅持解放思想、靈活創新,將內地裁判“所有”的概念與香港命令“轉讓”的概念相融合,實現了法律表達的積極銜接;秉持相互尊重的司法理念,以“生效判決”取代2006年《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中“終審判決”的表述,並最大程度尊重原審法院地法律有關“生效判決”的界定。內地與香港分屬“一國”之內兩個不同法域,香港迴歸祖國25年來,兩地依據香港基本法第95條規定,已經先後簽署9項司法協助文件,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區際司法協助體系。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事業的蓬勃發展充分證明,“一國兩制”具有強大生命力。“一國”是根,根深才能葉茂:“一國”是本,本固才能枝榮。“一國”之內,兩種法律制度應當也完全能夠做到長期並存、融合相處。

(作者:王巍 編輯: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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