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7日電 寧波證監局16日發佈關於要求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關負責人到寧波證監局接受監管約談的通知。通知顯示,寧波證監局2022年3月30日印發《關於開展轄區私募基金管理人2022年自查工作的通知》(甬證監發〔2022〕12號),並於2022年6月6日發佈《關於寧波轄區2022年逾期未完成自查工作的私募機構專項通報(第一批)》,截至2022年8月16日,以下8家機構仍未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

通知稱,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爲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監管職責,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現通過公開通知的形式提出監管要求,請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合規風控負責人攜帶自查材料於2022年8月25日-26日到寧波證監局接受監管約談。如仍拒不履行配合義務,寧波證監局將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中新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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