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週末》記者劉希平

“判決被告賀某林、湖南仁豐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連帶賠償三倍懲罰性賠償金891330元,並在《中國消費者報》發表賠禮道歉聲明……”

近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提起的一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據悉,此案是湖南首例由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湖南省消協)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省級及以上消費者組織可以作爲訴訟主體。8年以來,我國多地省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已經擔起消費公益訴訟“領頭人”的角色。

那麼,作爲消費公益訴訟“領頭人”的消協,如何才能推動消費公益訴訟行穩致遠?

消協對“問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公益訴訟

賀某林系湖南仁豐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豐堂醫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1月疫情防控期間,賀某林先後兩次以個人名義購進標稱“飄安”牌口罩共計24.6萬個,並在平江縣以公司名義對外銷售。後經檢測,上述口罩系假冒僞劣產品。

202012月,平江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賀某林犯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112月下旬,湖南省消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將賀某林及仁豐堂醫藥公司起訴至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連帶承擔所銷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口罩價款3倍懲罰性賠償金891330元,並在《中國消費者報》向社會公開道歉。

今年510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岳陽市人民檢察院和平江縣人民檢察院共同支持起訴。

湖南省消協認爲,賀某林在疫情期間銷售假冒僞劣口罩給抗疫一線的工作人員使用,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客觀事實,且違法時間具有敏感性、銷售對象具有特殊性。疫情防控下,大量銷售不符合標準的一次性醫用口罩,會遠遠降低防護效果,擴大消費者遭受病毒侵襲的風險,還會讓不明真相的消費者放鬆對病毒危害的警惕性,不能起到應有的防護作用,侵害了社會不特定衆多消費者整體共同的健康權、知情權等人身權益,危害了社會公共衛生安全、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已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賀某林及仁豐堂醫藥公司的違法銷售行爲構成共同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賀某林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到庭支持起訴的檢察機關表示,被告違法銷售假冒僞劣不符合標準的一次性醫用口罩,其購假售假、欺騙消費者的行爲構成欺詐,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及了消費者出行安全和身體健康,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被告銷售假冒僞劣不合格醫用口罩的行爲,不僅應承擔刑事責任,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和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定“售假”行爲給消費者造成損害

庭審中,被告賀某林、仁豐堂醫藥公司共同辯稱,本案平江縣市場監管部門對賀某林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已罰款26萬元,不應該再次賠償。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賀某林購進假冒僞劣口罩後,均以仁豐堂醫藥公司名義進行銷售,對外應當由仁豐堂醫藥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另外,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賀某林多次購買假冒僞劣口罩並通過直營店、連鎖店及其個人進行銷售,數量較大,涉及人數衆多,侵害衆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害社會公共衛生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賀某林、仁豐堂醫藥公司應承擔相關侵權責任。

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涉案口罩經檢驗爲假冒僞劣產品,不具備相應防護功能,其不能起到應有的防護新冠病毒感染的作用,賀某林、仁豐堂醫藥公司的銷售系欺詐行爲。

法院同時認爲,賀某林、仁豐堂醫藥公司的銷售假冒僞劣口罩行爲對不特定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對社會公衆享有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費環境造成精神利益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款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的規定,賀某林、仁豐堂醫藥公司應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款。湖南省消協請求判令兩被告在《中國消費者報》上賠禮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賀某林、仁豐堂醫藥公司連帶賠償三倍懲罰性賠償金891330元,並在《中國消費者報》發表賠禮道歉聲明。

消費維權公益訴訟如何健康發展

媒體披露,早在201412月,浙江省消協就對上海鐵路局提起了訴訟,要求上海鐵路局停止“強制實名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爲。

今年114日,河南省消協召開新聞通報會,針對“辛巴直播帶貨即食燕窩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情況進行通報。該案件爲河南省第一例由消費者協會組織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國內規範直播帶貨行爲,治理電商直播新業態,嘗試解決“網紅直播帶貨銷售模式”法律問題的典型案件。

今年7月,由吉林省消協提起的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案件也圓滿完成,被告霍某明向吉林省消協交付賠償金93366元,隨後通過省級媒體發佈道歉聲明。

吉林省消協相關負責人向媒體表示,日常生活中,當利益受到侵害需要訴訟時,消費者可能因爲損失小、維權專業知識缺乏、維權成本高等原因而不提起訴訟,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通過公益訴訟,不僅可以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也可以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從而提振消費信心,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團結穩定。”吉林省消協相關負責人說。

那麼,在法律明確消協具有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之後,這一組織如何才能推動消費公益訴訟行穩致遠?

王琳現爲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她曾在工商部門工作多年,對消費公益訴訟有一定的研究。

在王琳看來,消協要當好公益訴訟“領頭人”,必須要積極摸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訴訟模式、探索適合專業消費維權的訴訟流程,推動消費維權公益訴訟健康發展。

“消協提起消費公益訴訟,是一大趨勢,但是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王琳對《法治週末》記者說。

王琳透露,目前關於消協行使公益訴訟權還缺乏相應的配套規定,如訴訟費的收取、律師費的承擔、賠償費的分配、經營者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責任承擔等,都亟待明確。

“由原來只能支持消費者起訴到可以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不僅讓消協的腰板硬起來了,更是賦予了其責無旁貸的維權義務,急需細化公益訴訟流程,完善公益訴訟職能。”王琳對《法治週末》記者說。

消費投訴的舉證困難是一大難題,消協在提起公益訴訟時如何更切實的保障維權實效?

王琳建議開闢維權綠色通道、舉證責任倒置等都值得嘗試,將舉證任務更多的傾斜於問題產品生產經營方,合理弱化消費維權方的舉證難度、降低舉證成本,從整體環境上體現對消費維權方的保護和關愛。

“消協的公益訴訟權既是權力更是責任,應當提高訴訟效率、確保訴訟實效。”王琳說。

對於如何解決消協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經費問題,王琳建議可以嘗試籌備設立公益訴訟維權基金賬戶,採取接受來自企業或個人贊助、捐款,或由國家專門機構劃撥等多種途徑籌集資金,該基金專門用來聲援從事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

“各地方消協都可以通過籌集資金甚至獲得贊助等形式設立公益訴訟基金,統一管理、公開支配、透明使用。設立公益訴訟基金可以承擔激勵機制和補償機制,激勵消協包括個體消費者多提起公益訴訟,同時補償在公益訴訟中先期墊付的各種訴訟成本。”王琳說。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