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18日讯(记者 钟文鑫)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山第二分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制作糕点类食品,涉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7月4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见当事人一楼烹饪区西侧中间区域不锈钢物品架上层放置有已启用的某公司生产的“星仔码头”雪山粉预包装食品1袋,标示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1.04.22 14:56:25,保质期12个月,剩余含量200g及未启用的上述预包装食品3袋,查见一楼烹饪区西南侧冰箱中放置有未启用的某公司生产的“鲁樱”红豆沙预包装食品2袋,标示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1.05.20,保质期十二个月。上述食品用于制作糕点类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未标明不再使用。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食品。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制作糕点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制作糕点类食品的行为,依据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款规定,使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星仔码头”雪山粉1700g和“鲁樱”红豆沙1000g;二、罚款人民币3万元。

天眼查网站显示,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山第二分公司(曾用名: 上海丰收日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宝山第二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山第二分公司总公司为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上海丰收日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丰收日集团成员,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272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2720万人民币,并已于2017年完成了定向增发,交易金额1122万人民币。

天眼查网站显示,吴云,是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山第二分公司的负责人,是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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