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证监局

关于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华伟、陆宏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华伟、陆宏宇:

2016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所)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为胡华伟、陆宏宇。

经查,天元所在担任此次专项法律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查验计划中未明确需要核查的重大销售合同“重大性”的判断标准或具体金额,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重大债权债务合同范围、认定标准等事项予以进一步确定的记录。二是未充分收集重大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未对采取网络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制作的工作底稿不完整。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查验程序和工作底稿。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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