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黑龍江日報

國家醫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長劉娟8月17日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新聞發佈會上回應記者提問時表示,社會保險法遵循權利和義務對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險的繳費責任,國家層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沒有門檻的,而且在經辦服務清單上,關於享受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所需提供的相關材料也不需要“結婚證”等材料。

對於未婚生育無法領取生育保險津貼的問題,據她瞭解,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務相關材料的要求,後續國家醫保局將會同相關部門跟蹤有關情況,更好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醫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長劉娟8月17日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新聞發佈會上回答記者提問。

據報道,即使是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也可能因爲沒有結婚的單身生育而得不到生育津貼。近年來,單身女性爭取生育保險案例頻頻成爲社會關注的議題。

據記者瞭解,單身媽媽無法獲得生育保險金,多半困於地方計生條例的限制性規定。目前,各地普遍對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設定前提:辦理“計劃生育證明”、“生育登記”或者“符合計劃生育規定”,而計劃生育證明和生育登記的辦理材料中,大多包含結婚證、離婚證等婚姻狀況證明。

不過,在生育政策逐步放開的背景之下,廣東、上海對非婚女性申領生育保險的限制已悄然放開。

就在最近,有學者就“單身女性應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了備案審查建議,指出有地方性法規將結婚作爲申領生育保險的前置條件,不當限縮了單身女性羣體獲得生育保險的權利,建議審查。

生育保險津貼如何統一規範?

國家醫保局答南都:均衡地區差距

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7個部門在8月16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明確“國家統一規範並制定完善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支付政策”。

國家醫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長劉娟回應南都記者提問時稱,統一規範政策將堅持基本保障、均衡地區間的待遇差距並促進女性公平就業。

劉娟表示,生育津貼是生育保險待遇的重要內容。國家非常重視女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待遇保障,明確規定由生育保險來支付國家法定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在實踐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單位負擔、促進男女公平就業的積極作用。

“從國際情況看,我國的國家法定產假已經達到了國際勞工組織《生育保護公約》規定的14周標準,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計發標準也高於上述公約標準。總體上來看,保障還是比較好的。”她說。

“社會保障領域,既要盡力而爲,又要量力而行,統籌需要和可能。”劉娟表示,完善生育保險相關待遇保障,既要兼顧基金的支撐能力,同時要體現積極支持生育的方向。

近年來隨着人口政策的調整優化,地方在國家法定產假(女性98天產假)之外新設了一些生育獎勵假,包括男性的陪產假、父母雙方育兒假等等。“整體上來看,各地的假期時長不一,差異較大。特別在權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區間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區間、人羣間的攀比。”劉娟表示。因此,此次統一規範政策將均衡地區間的待遇差距。

另外,“實踐表明,假期過長可能會帶來職業女性的生育顧慮,增加女性的就業歧視,不利於男女的公平就業,繼而影響女性的生育意願,需要統籌考慮各方的負擔和對就業的影響,綜合施策、責任共擔,共同構建積極的生育支持體系。”劉娟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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