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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認知及線索徵集調查報告》(簡稱《報告》)顯示,87.88%的消費者遇到過不公平格式條款,遇到不公平格式條款後,超七成消費者仍會選擇繼續交易,主要原因是經營者過於強勢,消費者被迫同意格式條款內容,否則無法繼續交易。(相關報道見A4版)

消費活動中,消費者與經營者是契約關係。爲確保這種關係的公平性,我國《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規均有明確規定,市場監管等部門對合同格式條款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中消協及各地消協組織也通過公開點評等方式進行“炮轟”,這些工作取得一定效果,但“不公平格式條款”依然很常見。

上述《報告》再次印證了“不公平格式條款”在現實生活中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廣泛性,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購物體驗,其中,87.88%的消費者遇到過不公平格式條款,超七成消費者仍會選擇繼續交易就說明了這一點。這一調查結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國消費市場供需兩端仍然沒有達到理想狀態。

如果供需兩端是真正平衡的,從理論上講,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地位應該是平等的,前者不該強勢,後者也不會弱勢。如果消費市場真正供大於需,經營者更不會出現強勢表現,因爲經營者面臨競爭壓力,消費者則有更多選擇機會。由此而言,“不公平格式條款”廣泛存在也緣於消費市場尚未實現真平衡或真競爭。

令人欣慰的是,調查顯示多數消費者在遇到消費不公時,能夠正確選擇消費維權渠道。這在一定程度上有望遏制“不公平格式條款”,對經營者帶來倒逼之效。但同時,近五分之一的參與調查者選擇“默默忍受”,說明維權成本高、維權效果不理想等原因使得消費者維權信心不足。

針對調查發現的問題,《報告》提出,應當構建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包括三點:一是源頭治理,強化事前預防。經營者與消費者要增強相關意識。二是過程管控,加強事中監督。如大力推行格式合同範本,完善落實格式合同備案制度。三是嚴肅查處,完善事後救濟。該建議可謂全方位治理。

筆者以爲,有必要儘快對“不公平格式條款”形成圍剿之勢。消費者、消協、市場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立法機關等都要形成共識,從各自職責角度對“霸王條款”說“不”。其中,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成爲治理先鋒和治理主體,加強合同審查、查處等,讓經營者不敢胡來。司法機關要守好最後的公平“防線”。

我們要意識到,消費對經濟貢獻率越來越高,但“不公平格式條款”對消費產生反作用,使部分消費者不敢消費、不能充分消費,影響消費對經濟的拉動作用。所以,能否有效遏制“不公平格式條款”,不僅關乎消費者權益,還關係到經濟增長。只有盡最大努力遏制“不公平格式條款”,才能做大“消費蛋糕”。

最近,在國新辦舉行的7月份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新聞發佈會上,國家統計局披露,7月份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35870億元,同比增長2.7%,比上月回落0.4個百分點。制約消費發展的原因之一就是消費環境不盡如人意。因此,挖掘和激活消費潛力,需要全力遏制“不公平格式條款”“霸王條款”,打造公平的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供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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