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8月19日電 (記者申佳平)“朋友圈也能賣?”“這操作,無語”“買賣社交賬號違法嗎?”8月18日,#網紅50萬賣微信號被判交易無效#話題衝上熱搜,引發網友熱議。

據瞭解,江蘇無錫的程某從事醫美顧問多年,是圈內的“小網紅”,擁有一衆粉絲。2019年9月,程某以人民幣50萬元的價格將9個微信號轉讓給趙某用於營銷,沒想到趙某最後只支付了30萬元。因趙某未支付餘款20萬元,程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支付餘款並承擔違約責任。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之間微信賬號買賣協議無效,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塵埃落定,但由此衍生出的個人信息安全討論並未停止。個人微信賬號能否買賣?相關行爲是否違法?圍繞相關問題,人民網財經採訪了法律專家。

微信賬號可以買賣嗎?

隨着互聯網與人們現實生活關聯越來越緊密,各類虛擬財產不斷在“雲端”累積。多位業內專家表示,近年來,涉及微信賬號交易侵權性質認定、突破微信社交平臺規則等新類型糾紛開始出現。

北京高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網絡空間安全協會個人信息保護專家組成員王源告訴人民網財經,目前《民法典》確立的虛擬財產保護原則,並沒有對微信賬號參照虛擬財產進行保護的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對微信賬號具有一定處置權,但並不享有絕對的排他控制權。不能完全排除第三方合理利用並獲益。

圖爲微信APP《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部分內容。

上述案件中,程某和趙某均從事醫美行業,雙方交易實際上是爲了轉讓程某的客戶資源。正是這些海量客戶信息的存在,成爲趙某花高價購買微信賬號的原因。

江陰市人民法院表示,微信好友對於實名認證的個人微信號具有身份認同和基本信賴。未經告知將自己使用的微信號轉賣他人使用,買受人以原微信號使用人的身份發佈朋友圈等信息的行爲,本質上是一種欺詐行爲,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權。

王源表示,本案中,買方趙某還可以要求程某退還已經支付的30萬,因爲交易無效,應當返還取得的財產。儘管交易被判無效,買賣雙方對微信好友造成的個人信息侵害損失卻不一定能完全挽回,因爲個人信息、隱私一旦泄露,可複製性和傳播性都很大。“買方趙某無論什麼情況下,也不能繼續使用轉讓的微信賬號及相關信息。”

江陰市人民法院特別提醒,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實施詐騙、賭博、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呈高發態勢,如果允許擅自買賣個人微信賬號,必將滋生更多的違法犯罪,並導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難。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權利出發,即使個人微信賬戶具備一定的經濟價值,也不宜進行自由買賣。

買賣個人信息有什麼後果?

近日,廣州市番禺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網絡電信詐騙案件也涉及微信賬號轉讓的問題。

2020年底至2021年11月,租住在番禺的“00後”顧某(化名)通過朋友圈或找熟人介紹等方式,向他人收集微信賬號,將這些微信號以每日租金100元到130元不等的價格出租出去用於廣告營銷,從中賺取差價。租出去的微信號被某詐騙團伙利用,向市民羣衆推送詐騙廣告,不法分子因此獲得錢財。目前經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顧某詐騙數額巨大,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個人信息可以依法收集、合理利用、合法共享,但不能非法買賣。”王源強調,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買賣同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都屬於犯罪行爲。

“實踐中,非法買賣通訊錄是被判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最常見和高發的類型,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源介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她同時指出,個人賬號處置還需要符合平臺規則,隨意轉讓、買賣,將違反平臺微信賬號使用規則。信息處理機構(如單位、平臺)如果沒有盡到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則需要根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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