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辯:知網在取得刊物授權後,是否需要取得作者授權?

原創 法治網研究院 法治網

近年來,知網頻繁陷入輿論漩渦,甚至輿論場發出了“天下苦知網久矣”的聲音。始建於1999年的知網,一路發展成爲我國規模最大、歷史最久的專業互聯網與電子出版機構的同時,近年來卻頻頻陷入爭議的漩渦。日前,法治網研究院邀請到知識產權領域的多位知名學者律師,圍繞相關話題展開探討。

法治網研究院:近日,國家新聞出版署原副署長、人民日報社原副總編梁衡起訴知網,引發外界關注。由於梁先生也是著名散文家、學者,其多篇文章被知網收錄。梁衡認爲,知網應該是公益性質的機構,爲全國知識界提供服務,可以收一點費用,但不要太高;並且知網使用文章要付兩份錢,一份給刊物,一份給作者,要明晰權益分配。您怎麼看待這個事件?

管育鷹

我個人對梁先生的行爲表示理解。作爲作者,自己的作品未經事先徵求同意而被知網收錄並在網上提供下載瀏覽,會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提起訴訟也是一種依法維權和表達不滿的方式。

不過,知網近期引發的爭議十分複雜,每個走上法庭的案件因基礎事實和證據不同,在法律上的定性不能一概而論。首先知網並不是公益性機構而是商業數據公司,其次需要具體分析知網使用文章的方式,才能判定是否支付、怎麼支付和支付多少費用。

王正志

近年來,隨着國家越來越強調創新、保護創新、鼓勵創新,我國對知識產權問題也越來越重視,許多以知識產權許可使用爲商業模式的企業也應運而生,其中一些還獲得了較大的商業利益。

梁先生起訴知網是作者行使自己權利的常見方式。至於知網是公益機構還是商業公司,要看主體設立時法律確定的屬性、費用高低等,這些需要依據證據進行個案判斷。知網使用他人作品獲得收益應當依照約定向權利人及時分配。

陶鑫良

對於這個事件,我的基本看法是:第一,知網應當轉爲我國具備公益性質的信息平臺,我國應該具有類似知網功能的公益信息平臺。第二,知網遭遇目前的尷尬狀況,既有其自身逐利至上的問題:一邊收費較高,一邊又只收不付;也有國家監管不到位的問題:知網成了事實壟斷的賺錢機器,缺乏公益基本屬性。第三,這暴露出國家公益性質平臺的空缺,國家應該有類似知網功能的國家公益性基礎信息平臺——其可以是國家公建及公益運行,也可以藉助知網之類企業由國家公益控行,這方面我國至今沒有,應當儘快補上。第四,知網如使用單篇文章,須依法付給單篇作品的作者等即時著作權人著作權使用費。第五,刊物出版單位只擁有彙編作品編著權,單篇文章的下載,知網不必向刊物付著作權使用費。

鄭中臣

首先,知網作爲一個學術數據庫,最重要的使命是推動各領域知識的交流與傳播,因此,公益性應該大於營利性。但是實現推動知識交流的同時,應該做到保障著作權人的權利。兩者需達到一個平衡,從而形成一個合理且穩定的市場環境。

其次,知網使用文章應當付兩份錢,一份給刊物,一份給作者,這句話也合理。作者是著作權人,出版人享有著作權人授予的複製或發行等許可。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孫國瑞

根據現有的公開信息,知網下設有《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誌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網數字出版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既然是公司,則都是以盈利爲目的的民事主體,所以“知網應該是公益性質的機構,爲全國知識界提供服務”的說法不準確。至於“知網使用文章是否支付兩份錢,一份給刊物,一份給作者”,目前尚不清楚。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爲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知網不是報刊,無權轉載、摘編著作權人的作品。

法治網研究院:近些年,知網負面輿情不斷,也飽受質疑。多位學者和不少機構都不滿知網侵權、低買高賣等問題,甚至訴諸法律,引發大量網民關注。現在很多人在問,包括知網在內的這些平臺,其收錄文章謀利的商業模式,在取得刊物授權之後,是否需要取得作者授權?對此,您怎麼看待和分析這個問題?

王正志

一般來說,知網通過網絡向不特定公衆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載閱讀服務,需要首先從作者處取得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轉授的權利,否則將侵害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作者已經授權有關刊物可以代表作者處分作品的有關權利,則知網可以與有關刊物在授權範圍內直接討論決定,包括價格等重要事項。

公開資料顯示,知網的作法是在其制訂的與各入編期刊的格式化協議中,載明由入編期刊負責獲得作者授權、在其給付入編期刊的費用中包含作者光盤版和網絡版著作權使用費(稿酬)的條文。知網將所有期刊全部拆解爲單篇文獻,再將由期刊拆解而來的數量龐大的單篇文獻置於統一的平臺上,再以包庫的形式向各高校和科研單位出售,或以“篇”爲單位向個人用戶出售,這纔有了作者認爲自己的論文未經允許就被收錄,不但未獲分文,而且下載自己的論文還要付費情況。

陶鑫良

作者的單篇文章是獨立作品,由多篇文章整合而成的刊物整體是彙編作品。單篇作品的原始著作權人是作者,彙編作品的原始著作權人是刊物。除當事人之間另有依法明確約定外,單獨使用單篇文章只須作者類單篇作品著作權人授權及收益,整體使用匯編作品才需要刊物類彙編作品著作權人授權及收益。

我查了一下,在知網上也有我原發表在相關報刊上的近百篇文章。譬如,世紀之交時我發表在《知識產權》上的“網絡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平衡思考”一文,已記錄曾下載了1962次與引用了205次。但知網事先從未徵求過我授權,事後也從沒有分給過我一分錢,我認爲這侵犯了我的著作權。依我對著作權法的理解:知網經刊物授權後將彙編作品整體上網,可供讀者在彙編作品形態下合法翻閱各篇文章;但知網假若要進而供讀者下載,則依法必須再獲作者類單篇文章著作權人的對應授權。

管育鷹

知網作爲國內最大的數字學術資源集成商,其商業模式要一分爲二來看。一方面,數據庫建設前期巨大的成本投入和後期經營規模,決定了其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通過知識產品和服務獲利,不允許其收費或收費不足以維持運營,也不符合數字經濟發展的規律。另一方面,雖然知網爲了避免著作權侵權風險,儘量採取了事先取得授權的模式,但海量學術資源中仍有很多著作權狀況不清晰,因爲其是與高校和刊登作品的報刊雜誌社而不是與作者本人簽訂協議,這種著作權授權存在着瑕疵,必然要爲此承擔相應責任。

孫國瑞

我認爲,類似知網這樣的平臺收錄著作權人的文章,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不是取得刊物的授權。

王菲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原則上,除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保證作者署名權。具體個案中,是否需要既向刊物付費,又向作者付費,需要具體甄別作者與刊物的著作權歸屬與授權詳情。如果作者已經明示同意將著作權中的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益完整讓與刊物,該種情形下,只向刊物付費即可。如果刊物與作者間沒有相關約定或約定權屬不清晰,則知網等同類使用者應同時關注取得刊物、作者兩方同意,協商費用支付等,以免發生侵權風險。

鄭中臣

我也認爲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5)複製權;(6)發行權;(7)出租權;(8)展覽權;(9)表演權;(10)放映權;(11)廣播權;(12)信息網絡傳播權;(13)攝製權;(14)改編權;(15)翻譯權;(16)彙編權;(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項至第17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5項至第17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而且,著作權許可有三種基本類型,即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佔許可。因此,是否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權,要看作者當時與刊物的授權許可範圍。

法治網研究院:我們注意到,一些刊物往往有這樣的格式條款:投給本刊文章,視爲將網絡傳播權授權給刊物(雜誌社)。那麼,這種格式條款是否有效?如果作者同意將網絡傳播權授權給雜誌社,這其中是否包括允許雜誌社有償轉讓給知網?

王菲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問題中提到的刊物刊載內容,是否構成格式條款、該條款是否生效,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析,比如刊載位置、投稿行爲發生的時間順序、是否附有相關說明、是否存在其它說明和確認環節等,很多細節可能影響條款性質和效力的認定。

我認爲,即使該條款成立並對雙方生效,也不代表作者已同意允許雜誌社有償轉讓給其它機構。一方面,同意授權不等於同意被授權人可以轉授權,別一方面,與知網同類的使用情況中,除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通常還涉及複製權中作品數字化的問題,僅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不足以支撐問題所指的轉讓。

王正志

每種制度均有其核心功能,超出核心功能適用法律是對制度的曲解。肆意擴展制度功能會破壞規則形成時的初衷。

格式條款制度也是一樣,如果作者在投稿時已經知曉該條款的內容與含義,同意刊物/雜誌社處置,包括有償轉讓給第三方作品的網絡傳播權;刊物/雜誌社提供的格式條款內容清楚具體,也履行了對格式條款的明示和告知義務,這類格式條款的效力沒有問題,據此取得的權利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存在格式條款的內容模糊籠統,甚至與其他內容不一,提供格式條款的刊物/雜誌社又沒有明示,作者在投稿時對於刊物/雜誌社的轉讓權利有所保留等情形,則可能產生格式條款無效的法律後果。

陶鑫良

這類格式條款有多種表達,其初衷本是解決刊物整體上網數字化傳播而不至於侵犯作者著作權的問題。例如“本刊已被CNKI中國期刊庫--------------和本刊微信公衆平臺全文收錄。稿件一經錄用,均視爲同意論文被收錄。作者論文著作權使用費和本刊稿酬一次性給付。”這類格式條款在符合法律規範時應仍屬有效。

而如上所述,除另有明確約定外,此類發生在刊物與知網類信息平臺之間的格式條款,一般只涉及刊物彙編作品而不涉及其中作者單篇作品的著作權授權。除非作者與刊物之間具體合同約定,將相應單篇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其他著作權權利再許可給刊物,否則依法不能視爲作者已授權刊物對知網的再許可。

鄭中臣

第一,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關於“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相關規定,其並沒有過多限制正常的商業交易,信息網絡傳播權本質也是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然而,如果原作者在向雜誌社投自己作品的時候有這一條款,而所得稿酬等在正常的市場環境下顯失公平,我認爲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認定無效的。

第二,即使作者同意將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雜誌社,雜誌社也不能將其權利轉讓給知網。作者並沒有轉讓自己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僅僅是授權,著作權人依舊是作者。授權許可方式僅有三種,即上述所說的普通許可、排他許可和獨佔許可,無論是哪一種許可方式,被許可方只能在規定範圍內使用作品,而不能轉讓權利。

管育鷹

報刊雜誌社的投稿須知一般有稿件全文將被有關數據庫收錄的聲明。這種聲明是否意味着知網可以根據與期刊報社的合同獲得單篇論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在理論上是存疑的。

民法典對格式條款及其解釋原則做出了有利於被動接受一方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也通常會據此做出有利於作者的裁判,即作者投稿給雜誌社,知網並不能未經許可轉載,沒有作者的直接授權而提供作品,知網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孫國瑞

一些刊物的格式條款,即“投稿給本刊文章,視爲將網絡傳播權授權給刊物(雜誌社)”,屬於不平等的格式條款。雜誌社更無權將其刊登的文字有償轉讓給知網。

法治網研究院:據報道,知網目前也在進行整改,對此前的一些舉措也在進行調整和改進,但顯然並沒有達到外界的預期。從版權角度來看,對於未來知網的合規經營,您有什麼建議?

陶鑫良

知網確實一直在整改和提升,但仍積重難返。我對知網的合規經營和未來發展,有兩方面的建議:第一方面是體制機制視角的,如前所述,國家應該有類似知網功能的國家公益性基礎信息平臺,與網共舞,與時俱進;建議首先考慮將知網由國家鼎力公建與公益運行,退而也可作爲企業共建而由公益控行。

第二方面是著作權運行視角的,建議知網對症下藥,改弦更張,在刊物彙編作品的現有許可構架上建立並行的單篇作品直接許可機制,而相關的科學技術手段早已水到渠成,應當盡情及時享受科技進步的紅利。

王正志

簡單來說,我對知網的建議有這麼幾條:明晰權利來源,做到權利取得的過程合理合法無瑕疵;行使權利時規範合規,不隨意擴大範圍;嚴格履行分配約定利潤等義務;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社會義務,更多參與公益活動,支持創新創作。

鄭中臣

我認爲,先得到授權,再去使用是唯一防範知識產權風險的途徑。知網作爲一個龐大的數據庫,每個作品談授權許可可能會負擔巨大的運營成本,因此,我認爲知網可以和各大出版單位建立版權授權暢通渠道,著作權人在出版作品時,出版社可以代理知網與著作權人協商一致,或者三方同時協商一致,得到合法授權。

當然,對於具有財產性質的著作權,不能讓價格成爲知識傳播的壁壘,知網作爲一個公益性的知識傳播數據庫,應該以合理且相對透明的價格引領一個有序的市場。

管育鷹

知網引發的諸多爭議,是因爲網絡技術在我國的發展和應用十分迅速,使得作品等受保護內容的複製和傳播極爲便利,並很快將我國帶入了“知識付費”時代,而無論是社會公衆還是產業界人士,還未能準確深入地瞭解和掌握與之相應的著作權、合同、競爭等市場經濟法治觀念和法律知識運用技能,也難以分辨信息資訊服務產業與教育科研文化事業兩類主體在著作權義務方面的區別。知網未來的合規經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明晰與數據信息服務相關的著作權法、合同法規則,科學合理劃清利益相關方的權利義務,實現多方共贏。

孫國瑞

鑑於事件的複雜性,雖然在2022年5月13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前期掌握的證據,依法對知網涉嫌實施壟斷行爲立案調查,但結果尚難以預料。

從尊重作者的著作權角度來看,知網應當進行大力度的整改。使用他人作品,應當依法取得作者的許可,並且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支付報酬。

合規經營即合法經營。我們希望知網能夠吸取教訓,通過整改實現合法經營。

王菲

合規經營是一個系統工程,很難泛泛給出建議。從我們團隊的實務經驗角度,還是認爲要結合著作權法和民法典,精細化管理平臺知識產權,關心不同羣體的具體利益。以當前緊急且引起較多不滿的作者付費使用自已作品這個事件爲例,建議可以將現有入庫作品作者,按照不同時間段、不同作品類型、被引次數等參數建立作者庫,明示平臺要求的作者身份證明文件和時間,對於完成身份證明的作者下載自身作品,給予更合理的收費方式,比如只收必要的數字服務費等 。

知網的醞釀、成立、運營,橫跨了著作權法的四版修法完善,當前的模式有特定的歷史和社會背景原因。著作權保護的很多理論和實務問題,至今仍然存在爭論,一味苛求知網在設立之初設計模式完美兼顧全體利益相關者,無益於現實與未來。所以,在我看來,社會各界應理性看待當前存在的問題,既對知網等類似機構在知識文獻成果積累、檢索、數字化等方面的投入成本與社會貢獻給予充分認可,也能夠與時俱進,結合當前暴露出的一系列現實問題以及我國當前的法治進程對症下藥,提出可行性改進建議,共商共建合理的知識流通秩序。

嘉賓簡介

陶鑫良: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與大連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名譽院長等,教授、博士生導師,律師。從事知識產權教學、研究與服務三十八年,兼任國家知識產權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理事長、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副會長與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專委會顧問等。曾參與我國多部知識產權法律立法研究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研究。曾獲評“全國知識產權先進工作者(1998)”、“2012年度全國知識產權保護最具影響力人物”、2015至2022連續八年“錢伯斯國際中國最傑出知識產權訴訟律師”和“東方大律師”等。

管育鷹: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包括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外觀設計保護法、專利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傳統資源保護與知識產權等。

孫國瑞: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版權協會理事等。

王正志:高文律師事務所主任,兼任國家知識產權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主任、貿仲/北仲/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等機構仲裁員,曾代理多家知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

鄭中臣:北京市律通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席、高級合夥人,兼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等,多年專注知識產權領域,發揮在專利、商標、軟件、商業祕密訴訟方面的專長,協助多家企業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王菲: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兼任全國工商聯汽車改裝委知識產權顧問、錢伯斯榜單推薦知識產權律師,多年專注知識產權相關的商事爭議解決,在泛知識產權方向積累了豐富的法律研究與實務應用經驗。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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