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徐美慧)8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商品住房銷售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商品住房項目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應與預售方案中確定的交付日期一致。確需延期的,每次不超過6個月。

通知稱,爲進一步優化北京市營商環境,做好商品住房預售現售銜接,促進北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發佈此通知。

通知顯示,商品住房項目(含共有產權住房)可按棟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最低規模不得小於棟,不得分層、分單元、分套(間)申請。地下可售倉儲、車位等可單獨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按預售許可範圍進行預售資金監管,對已納入監管範圍的預售資金不重複監管。

開發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已承諾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申請預售許可應按照承諾價格填報“一房一價”;未承諾價格的,同一施工許可證批准範圍內的樓棟,後期申報預售價格不得超過前期同品質產品申報的預售價格。

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截止日期爲預售方案中確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應與預售方案中確定的交付日期一致。預售許可確需延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依法向項目所在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期限每次不超過6個月,截止日期爲不動產首次登記日期。

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延期時,如項目尚未交付,應提交預售許可延期申請及確保項目交付的書面承諾、措施等,確保預售資金專項用於工程建設。

商品住房項目按規定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後,確因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解除、預售合同解除等情形,符合現售條件但未納入備案範圍的房屋,可再次申請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商品住房現房銷售備案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遇有重大複雜等特殊情形的,也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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