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华商网

回想起自己眼睑在蛋糕店落地玻璃上撞伤后的就医情况,王女士伤心的抹起了眼泪。

女子在落地玻璃上撞伤了眼睑

王女士家住西安市大明宫万达广场附近。8月18日晚8时30分左右,她带着8岁女儿前往该广场沿街商铺的好利来蛋糕房购买蛋糕。王女士说,这家店前一阵儿升级改造,当晚她是在改造后第一次去。王女士说,老远,她就看到蛋糕房灯火通明,里面有很多挑选蛋糕的人,她便带着孩子进入,不料却一头撞到了玻璃上,当时疼的头都是懵的,“我女儿指着我的脸一边哭一边喊,‘妈妈你流血了、你流血了’,我当时都没意识到自己流血了,店里的工作人员拿来止血的东西,让我处理。我摘下眼镜,看到镜片上的血,才知道是因为碰撞,无框镜片扎进我上眼睑的肉里了。当时血流的止不住,我戴的口罩都染红了。”

王女士说白天这个玻璃反光还能看清,晚上灯火通明,透明的玻璃跟前也不摆凳子,她大玻璃一侧走过来,当时朝着那摆凳子的那处玻璃撞上去的。

王女士说,因为她老公长期在外地工作,她便第一时间给妹妹打了电话。让妹妹把孩子接回去,“我妹妹的孩子正发烧着,妹妹抱着孩子过来接走了我女儿,我跟着店员前往附近的诊所,诊所查看了伤口说处理不了,让去医院,两员工又带着我去了附近的第三医院。”

蛋糕房员工送医过程中半道离开

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到医院连号都没挂,只是在前台问了一下这个伤口如何缝的问题,导医说美容针他们医院缝不了,让去西京医院,听完这个话两员工便离开了,说什么他们出于人道主义送她就医,现在送到医院了,他们也要赶回店里上班去。”王女士说,她要跟着员工回店里找店长,现场一个女员工说她就是店长,她现场可以回复,此事跟她们没关系。

“当时是晚上9时30分左右,留我一个人在医院的时候,伤口疼不疼都不知道了,心里特别难过。”王女士说。

王女士随后只能再给妹妹打电话,一直等到晚上10时30分妹夫回家,由妹夫照顾两个孩子,妹妹才抽身赶来,陪她前往西京医院治疗。

撞伤后,王女士说她进到店内,还未处理伤口时,血滴到了地上。

“我们是晚上11点到的西京医院,做各项检查,打破伤风针,缝合的地方人多,需要排队,等着一晚上,到今天(19日)早上才做上,缝了十多针,花了2800多块钱。”王女士说,她一夜没合眼,缝完便又来找好利来蛋糕房,他们说此事跟他们无关,“我又找大明宫万达商场方,商场说他们只能协调。”

好利来蛋糕房:出于人道主义送医 但受伤与蛋糕房无关

8月19日下午,王女士的丈夫常先生得知此事后,向单位请假回家,但受疫情影响无法立即回来,他替妻子拨打了华商报新闻热线,他想知道,妻子撞上的那块玻璃究竟有没有警示提醒。

当天下午,华商报记者在王女士提供的病历单上看到,医生查体显示,右侧眼睑部可见长约2cm裂口,深达肌层,创缘不齐,创面污染较重,软组织挫伤较重;其伤口被诊断为“右侧眼睑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给出的处理办法是“局麻下行清创整形缝合术”。

记者与王女士一起来到大明宫万达广场好利来蛋糕房,在现场看到,该店有三块落地玻璃均无边框,玻璃上没有任何贴纸及提醒标语,玻璃内有窗帘垂下,透过玻璃还能看到有一个粉色的柱子,白天看的话是可以看清玻璃的存在。王女士说,晚上店内灯火通明,窗帘拉上去,从外面看,根本看不到此处有玻璃。

医院的就诊病历

从侧面看,蛋糕房的落地无边框玻璃上,未贴任何警示标语

记者随后进入该店了解情况,一名员工介绍说,王女士当时受伤他们就给了创可贴,也第一时间陪同她去了医院。至于此事如何处理,需要等外出的店长回来介绍。记者遂致电该店店长,店长表示,陪该女子去医院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考虑,但她受伤与店面无关,“当时该女士的女儿都说,‘妈妈那个是玻璃,你咋往玻璃上走’,她女儿都看到了,她没看到?”如果王女士认为此事与蛋糕房有关的话,可通过法律的渠道解决。

就该此情况,大明宫万达广场客服也表示,商场就蛋糕房警示标语不到位的情况,会督促落实到位,对于王女士受伤一事,商场方也只能协调当事双方,王女士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律师观点:

商场、蛋糕店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王女士的伤、好利来蛋糕房应该承担责任吗?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说,王女士撞上商场蛋糕店的透明玻璃导致眼睑受伤缝针,此事件中,商场、蛋糕店、物业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商场属于公共场所,商场和店家是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商场和店家没有对透明的玻璃设置提醒标志,也没有设置隔断措施,导致进入商场的王女士撞上玻璃受伤缝针,说明商场和店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商场和店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查加排队,足足等了一个通宵,王女士右眼脸处的伤才得以缝合

其次,王女士进入商场的蛋糕店是去消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商场和店家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王女士的人身和财产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因为商场和店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到损害,依照该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商场和店家予以赔偿。

再次,如果商场委托了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作为提供专业物业服务的企业,也是对该商场负有管理责任的主体。那么,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对透明玻璃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导致王女士受伤,说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王女士作为本次事件的受害人,如果自身存在疏忽大意,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