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

督促整治非法採礦

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能動履職,破解礦產資源保護難題

9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檢察機關督促整治非法採礦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展現檢察機關保護礦產資源的經驗做法,引導各級檢察機關持續深入發揮公益訴訟檢察在資源保護領域的獨特作用,同時以生動的法治案例進行社會宣傳教育,引導各界更加關注並進一步做好礦產資源保護工作。

本批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重慶市大足區檢察院督促整治非法採礦行政公益訴訟案、山西省右玉縣檢察院督促整治非法採砂行政公益訴訟案等8件,其中有5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2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5件是提起訴訟的案例,3件是訴前程序案例。8件典型案例中,線索來源既有羣衆舉報的,也有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自行發現的,還有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移送的,涉及煤炭、石灰岩、砂石、地熱等多種礦產和資源種類。檢察機關履職方式方面,既有提出檢察建議、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提起單獨民事公益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等方式,也包括推動行政機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等,以多種途徑和方式來維護礦產資源領域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最高檢檢委會委員、第八檢察廳廳長鬍衛列表示,作爲法律監督機關和公益守護者,檢察機關在辦理礦產資源保護案件過程中,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依法能動履職,更深層次融入國家治理,通過自身的高水平履職,統籌推進生態環境、資源保護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檢察機關督促整治非法採礦

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目錄

1.安徽省東至縣人民檢察院訴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檢察院訴吳某坤等人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3.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非法採礦行政公益訴訟案

4.山西省右玉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非法採砂行政公益訴訟案

5.江蘇省鎮江市檢察機關督促整治長江非法採砂行政公益訴訟案

6.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保護蓮花山地熱資源行政公益訴訟案

7.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訴夏某某等人非法採砂破壞洞庭湖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8.甘肅省檢察機關督促整治非法開採石灰岩礦公益訴訟系列案

安徽省東至縣人民檢察院訴

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採礦 長江保護 懲罰性賠償 應急修復

【要旨】

針對損害生態環境違法行爲,檢察機關應當及時督促責任主體進行生態修復,同時可以主張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懲罰性賠償金,提高違法行爲成本。

【基本案情】

大曆山毗鄰長江,是安徽省省級風景名勝區,是東至縣的生態屏障,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開採的石灰石礦山位於大曆山省級風景名勝區內,該公司長期超規模開採,造成大面積生態破壞,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訴訟】

《2020年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警示片》披露了A公司非法採礦問題,最高檢將該線索逐級交至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人民檢察院辦理,東至縣檢察院於2021年3月5日立案後,多次聯合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公安部門實地勘察,查明:第一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2017年底前關閉該礦山並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但A公司治理過程中仍然非法開採。

經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4地質隊覈算,A公司超採礦石93.27萬噸,東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格2798.1萬元。安徽大學作出的生態現狀調查報告指出,A公司非法採礦導致礦坑土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失調,生物生產能力下降,易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江蘇省岩土工程公司等機構出具了《A公司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提升工程設計預算書》,對A公司非法採礦行爲造成的生態環境修復、“景觀提升”費用進行了評估。

東至縣檢察院審查認爲,A公司非法採礦行爲損害後果嚴重且行爲人具有明顯故意,可以按照民法典規定提出懲罰性賠償,遂以東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的A公司超採礦石財產損失2798.1萬元爲基數,結合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經濟狀況等因素,提出5%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139.91萬元。

2021年5月11日,東至縣檢察院向東至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依法追究A公司、邵某平非法採礦刑事責任的同時,訴請判令A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邵某平連帶賠償因非法採礦行爲導致的生態修復、評估鑑定、懲罰性賠償金等共計2872.6667萬元。10月15日,東至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A公司、邵某平犯非法採礦罪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金,追繳A公司違法所得2798.1萬元;同時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2年2月7日,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該案調查階段,東至縣檢察院考慮訴訟時間長,如不及時進行修復,環境損害將進一步擴大,遂與有關職能部門通過圓桌會議的方式,督促A公司加快環境治理工程進度,促成政府墊資890萬元用於應急修復治理,在本案起訴前即完成了礦山基礎修復和部分生態復綠。2021年12月,池州市人民檢察院組織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專家視察涉案現場修復情況。目前,案涉礦山修復治理工程經驗收合格。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確定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時,綜合考慮生態環境損害情形、行爲人主觀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起懲罰性賠償請求,並依據生態修復成本、被告人認罪態度及經濟情況確定了懲罰性賠償金比例,體現了民法典嚴格保護環境資源的立法精神。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在刑事證據固定後,靈活運用圓桌會議等方式,促成職能部門和行爲人及時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有效保護受損生態環境。

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檢察院訴

吳某坤等人非法採礦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礦產資源保護  非法採礦 第三方鑑定 專家意見 

【要旨】

對破壞礦產資源犯罪行爲造成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檢察機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違法行爲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加大了違法犯罪成本,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擅自在耕地上挖砂,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爲是土地管理法明確禁止的行爲之一。2019年7月至9月,吳某坤、吳某存、吳某勝共謀以吳某勝的名義承包了河南省濮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習鎮西別寨村14畝集體農用地。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相關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從該土地挖砂售賣。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馬某某支付吳某坤等人相關費用後,繼續在該土地內挖砂售賣。吳某坤等四人違法行爲造成農用地地表耕植層明顯受損,土地原有功能被破壞,原始地形地貌改變嚴重。

【調查和訴訟】

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在履行審查批准逮捕職責時,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並移送該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南樂縣檢察院於2021年2月2日立案併發出訴前公告。

南樂縣檢察院隨即開展調查覈實,會同縣公安局、省煤炭地質勘察研究總院、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工作人員多次到案涉地塊實地勘察,測量受損土地面積,查看受損狀態,走訪周邊羣衆。由於非法採砂破壞面積較大,部分區域回填有建築垃圾,爲得出更加嚴謹的測量數據,辦案人員與河南省煤炭地質勘察研究院溝通後決定在回填建築垃圾區域採用鑽探方案測量數據,並邀請自然資源、農業、水利、土壤方面專家進行現場指導。經河南省國土資源科學研究院鑑定,吳某坤等人非法採砂2.2萬立方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人民幣60.6萬元。綜合測量數據、走訪調查情況,南樂縣檢察院與相關行政機關研究制定了土地復墾方案,並經省煤炭地質勘察研究總院組織專家評估,確定案涉地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爲344.7萬元。

公告期屆滿,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21年7月5日,南樂縣檢察院依法向南樂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吳某坤等四人共同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44.7萬元。9月15日,南樂縣人民法院圍繞損害認定、生態修復等問題召開庭前會議,並於2021年11月23日、2022年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四被告人當庭認罪並表示願意承擔生態修復費用。2022年1月17日,南樂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坤、吳某存、吳某勝、馬某周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二萬元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金,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2萬元;被告吳某坤等四人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344.7萬元,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吳某坤等四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南樂縣檢察院結合案件辦理情況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報告,濮陽市檢察院聯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發佈《關於在土地執法、司法領域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爲濮陽地區遏制、打擊非法採礦行爲奠定基礎。

【典型意義】

辦理非法採砂案件時,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採取“刑事追訴+公益訴訟”一體監督模式。與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密切配合,藉助第三方鑑定機構、專家力量,客觀認定礦產資源損害事實,科學評估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既依法懲治非法採礦犯罪行爲,又依法追究違法行爲人的生態修復責任,加大了行爲人的違法犯罪成本,有效避免了“個人違法、政府買單”現象發生。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非法採礦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礦產資源保護  支持起訴 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手段 生態環境損害修復  

【要旨】

針對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爲,檢察機關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手段,積極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職,同時追究違法行爲人民事侵權責任,切實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巴嶽山位於重慶市大足區、銅梁區、永川區三地交界處,蘊藏着煤、石灰石、砂岩、鍶等多種礦產資源,是渝西地區的重要生態屏障。2013年以來,周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後以合夥入股、單獨組織等形式,長期在巴嶽山大足區境內多地開展非法採礦活動,造成礦產資源、林業資源和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在較長時間內相關行政機關未能有效制止前述違法行爲,致巴嶽山私挖亂採現象屢禁不止,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調查和訴訟】

2017年下半年,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檢察院收到市區兩級人大代表和當地羣衆反映後,立即走訪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進行覈實,並多次派員到現場勘驗測繪,收集固定公益受損證據,於同年11月16日正式立案。

經調查,周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等人自2013年起在巴嶽山朝天洞等多地,租賃挖掘機、卡車等設備,採用開路擴道、挖山取土、集中轉運等手段,非法採挖炭質頁(泥)巖販賣牟利,造成國家礦產損失、山體損毀,大量林木破壞、岩土裸露,導致山體存在滑坡風險。經委託有關專業機構鑑定,上述盜採行爲共計採挖礦產資源4.6萬噸,導致8處採挖點累計24.2畝林地生態環境受損,經濟損失達450餘萬元。爲獲取非法採礦利益,周某某等人還與其他盜採人員聚衆鬥毆,並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當地行政機關執法和國有林場護林工作開展。

爲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大足區檢察院於2017年11月29日分別向原大足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原區國土房管局)、大足區林業局(以下簡稱區林業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上述單位加強聯合執法,嚴肅查處非法採礦作業和毀林行爲。原大足區國土房管局、林業局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採取嚴懲私挖亂採行爲、增設警示警告標識、阻斷重型機械上山通道、開展羣衆宣傳教育等措施,在有效遏制了巴嶽山非法採礦現象。在大足區檢察院督促下,原大足區國土房管局於2018年1月4日將涉嫌非法採礦犯罪的周某某等人移送公安機關作爲涉惡線索偵辦。2019年4月23日,大足區檢察院依法對周某某等人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採礦罪判處周某某等人一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足區檢察院於2018年5月17日啓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同年6月27日,大足區人民政府出臺工作方案,明確由區國土部門委託專業機構實施生態修復和環境治理,並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大足區檢察院遂將該案轉爲支持起訴程序,支持區國土部門起訴並派員出庭。2020年9月23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支持行政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和檢察機關出庭意見,判令周某某等被告按照各自參與非法採礦的情況對140.52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及評估費用、訴訟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聚焦人大代表、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以行政公益訴訟爲主,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手段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同時追究違法行爲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在辦案中,注重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與刑事檢察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機銜接,從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中深挖“涉惡”案件線索,通過依法嚴格追贓挽損,實現對惡勢力團伙“打財斷血”,實現良好的辦案效果。

山西省右玉縣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非法採砂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礦產資源保護 非法採砂 持續監督 協同共治 

【要旨】

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以訴前檢察建議推動政府對非法採砂行爲統籌有序整改,同時持續跟進監督,增強檢察建議監督剛性。

【基本案情】

山西省右玉縣楊千河鄉大沙河是黃河一級支流紅河的重要組成部分。右玉縣A砂廠、B砂廠等10家採砂廠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大沙河河道進行非法採砂,開採出的砂料達26000m³ ,佔用河道範圍長約4000米,寬約150米,不僅侵害了礦產資源,還破壞了沿岸的生態環境。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7年11月22日,山西省右玉縣人民檢察院接到羣衆舉報後,依法立案調查。檢察機關通過實地調查、查閱資料、詢問採砂廠負責人、無人機航拍等方式查明:近年來,A砂廠、B砂廠等10家採砂廠在未取得采礦、採砂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大沙河河道非法採砂,無序開採和破壞性開採導致大沙河河道、堤壩和岸邊土地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河道內形成深淺不一的砂坑,有的砂坑達3米多深、10米多寬;採砂設備和阻水棄料共同作用導致河道改向;河岸上隨地搭建臨時房舍,砂料堆積如山。另查明縣國土資源局、縣水利局和楊千河鄉政府負有監管職責。

2017年12月10日,右玉縣檢察院分別向縣國土資源局、縣水利局和楊千河鄉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建議縣國土資源局制止非法採礦行爲,責令採砂廠限期拆除佔用土地上的違建房舍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建議水利局立即制止非法採砂行爲,對河道進行修復;建議楊千河鄉政府加強對轄區礦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配合相關部門完成生態修復治理工作。

2018年1月,上述行政機關分別書面回覆,因涉案部分採砂廠歷經多次轉讓,經營主體的責任不易精準確定,且恰逢寒冬時節,河面結冰整改困難較大,擬於冰面解凍後再推進整改工作。右玉縣檢察院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案件延期,同時向縣委縣政府作專題彙報,推動成立了“右玉縣生態環境資源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開展整改工作。5月初,水利、國土等10餘個部門聯合行動,對案涉採砂廠開展集中整治。6月3日,行政機關分別書面回覆,案涉10家非法採砂廠已全部取締,沒收了開採出的砂料,填埋採砂坑、削緩岸坡,河道基本恢復功能。

2018年7月,右玉縣檢察院開展公益訴訟案件“回頭看”時發現,案涉採砂廠雖已全部取締,但部分河砂棄料隨意堆積,採砂坑回填較淺,受損堤岸及破壞的土地未恢復原狀,遂召開座談會,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完成整改。在檢察機關及相關行政機關共同推動下,右玉縣政府於8月初引入第三方企業啓動立項治理工作。檢察機關持續跟進監督,大沙河非法採砂生態環境修復工程於2021年6月通過驗收。經過三年治理,非法採砂產生的垃圾得到有效清理,開採形成的砂坑已回填平整,修築堤壩7600米,兩岸種植樹木6000餘株,受損生態環境得以全面修復。右玉縣政府以該案爲契機,在全縣開展非法採砂專項整治行動,共取締非法採砂廠15家,拆除違建房舍1800多平方米、洗砂船等機械設備30餘件,恢復河道165萬平方米。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案時不僅要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履職,還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統籌行政機關合力解決非法採礦和生態修復難題。針對實際整治效果與整改目標仍有差距的情況,持續跟進監督,聯合多方力量促進精準施策、全面整改,體現了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檢察擔當。

江蘇省鎮江市檢察機關

督促整治長江非法採砂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非法採砂 以類案形式起訴 督促繼續履職

【要旨】

對於行政機關同類違法行使職權或者怠於履職行爲,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可以類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節約司法資源。行政行爲屬於“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提出確認行政行爲無效、責令繼續履職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長江中的江砂是寶貴的非金屬礦產資源,盜採江砂不僅影響河勢穩定,危及防洪和通航安全,還威脅長江生態環境。2016年前後,江蘇省鎮江市水利局、揚中市水利局在履行長江採砂監管職責過程中,存在對非法採砂案件降低處罰標準、遺漏“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採砂機具”等處罰事項、對緩繳罰沒款申請未經調查即批准等26項行政違法情形。兩級水利部門共有621件行政處罰案件涉及上述問題,致使國家罰沒款損失3700餘萬元。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7年3月,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相關案件過程中,發現該市水利部門在對長江非法採砂系列案件處罰時存在違法情形,將案件線索移送公益訴訟檢察部門。鎮江市檢察院組織轄區內京口區人民檢察院、揚中市人民檢察院開展長江資源保護公益訴訟專項監督行動,並於2017年9月立案調查。

立案後,檢察機關向水利部門調閱長江非法採砂行政處罰案卷材料,發現621件存在遺漏行政處罰事項、低於法定標準處罰、處罰決定未予執行等問題,行政機關上述未依法履職行爲,一定程度上放縱了對長江資源及生態造成嚴重損害的非法採砂行爲。

2018年4月26日、4月27日,京口區檢察院、揚中市檢察院分別向鎮江市水利局、揚中市水利局發出訴前類案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爲,依法履行法定職責。5月10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該系列案件予以掛牌督辦。

水利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後,成立糾正違法工作小組,制定整改方案,採取向當事人制發繳款通知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方式,整改了63件履職不到位案件,但其餘案件仍未得到糾正。

【訴訟過程】

經報江蘇省檢察院同意,2019年6月29日,京口區檢察院向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以類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件,訴請判令確認鎮江市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遺漏處罰事項、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2019年7月8日揚中市檢察院向江陰市人民法院以類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訴訟3件,訴請確認揚中市水利局相關行政處罰無效,並責令其對非法採砂等違法行爲依法履行職責。

2020年10月21日,法院對5起案件同時作出判決,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支持。判決後,水利部門引以爲戒,加強對長江非法採砂的打擊力度和執法規範化建設,依法查處非法採砂等案件216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13件,收繳罰沒款共計515.9萬元。

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與水利部門多次召開座談會,推動水利部門出臺《水行政執法行爲規範》《關於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相關工作的意見》等文件,進一步規範了水行政執法行爲。2020年10月,檢察機關與水利等部門召開工作聯席會,積極探索“網格長+河長+檢察長”江砂監管新模式,推動形成保護合力。

【典型意義】

對於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怠於履職等行政違法行爲,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與提起訴訟相結合,探索以類案形式起訴,通過確認行政行爲無效、責令繼續履職等方式,推動行政機關以點帶面、以案爲鑑,依法履職,達到“辦理一案,影響一片”的良好效果。此外,通過檢察監督履職,推動建立長效機制,形成了執法司法合力。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保護蓮花山地熱資源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地熱資源保護 非法開採地熱 數據分析 專項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通過數據分析輔助辦案,將相關信息和數據進行比對,精準篩選出涉案違法經營信息,以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基本案情】

蓮花山位於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蓮華鎮碧砂村內,素有“古嬴州東南之秀者”的美稱,具有豐富的地熱資源。蓮花山周邊存在未經行政審批擅自砍伐植被,違法建設溫泉浴池、房屋等經營場所等情形,導致大量地熱資源流失、大面積山體植被被破壞,不僅侵害了礦產資源,還破壞了周邊的生態環境。當地羣衆十年間對非法開採地熱資源的行爲持續舉報投訴,但清除復綠工作進展緩慢。

【調查和督促履職】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案件線索後,開展了初步調查,一是在多個旅遊類網站、APP查詢收集蓮花山及其周邊的溫泉旅遊、休閒、住宿等經營信息;二是收集羣衆對蓮花山非法開採地熱資源和違法建設的舉報投訴信息;三是向相關行政監管部門調取地熱資源採礦權許可資料。通過對三方信息數據分析,精準篩選出10餘條涉嫌非法開採地熱資源的經營信息。辦案人員前往經營場所地以考察溫泉經營市場情況等爲由進行實地調查覈實,查明瞭多家涉及溫泉旅遊、休閒、住宿等經營者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違法建設,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非法開採地熱資源等情況。

汕頭市檢察院於2020年6月30日立案並向汕頭市自然資源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對蓮花山周邊大規模破壞植被非農建設、非法開採地熱資源等行爲進行查處。汕頭市自然資源局收到檢察建議後,推動澄海區人民政府、澄海區蓮華鎮人民政府制定整治工作方案並認真落實整改,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除,對已拆除的用地進行復綠。8月20日,汕頭市自然資源局書面回覆,案涉非法開採地熱資源的泉眼已全部封堵。同年10月底,汕頭市自然資源局再次書面回覆,案涉地的非法農轉非、開採地熱資源問題已全部整改完成。

爲確保整改效果,汕頭市檢察院開展“回頭看”,強化跟進監督。截至2020年12月底,共督促清理拆除違法建築69處,填埋封堵用於非法開採地熱資源的泉眼35處,蓮花山周邊破壞地熱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頑疾”得到根治。在該案成功辦理的基礎上,2020年12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在全省範圍內開展了地熱資源保護專項行動,通過檢察履職保護地熱資源科學、有序、合法的開發利用。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強化科技辦案,探索向數據要證據,通過對收集的多方信息進行數據分析、對比,精準篩取涉案經營項目信息,獲取辦案所需證據,進而精準監督、持續監督,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全面充分履職。在成功辦理個案的基礎上,在全省開展專項保護活動,進一步擴大了辦案成效。

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訴

夏某某等人非法採砂破壞

洞庭湖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採砂 共同侵權 二審共同出庭

【要旨】

對於多人蔘與的非法採礦破壞生態行爲,檢察機關通過司法鑑定量化公益損害程度,以共同侵權人各自參與範圍認定連帶責任數額,同時探索上下兩級檢察機關在檢察民事公益訴訟二審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和出庭職責。

【基本案情】

下塞湖地處洞庭湖腹地,是洞庭湖溼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部分區域位於南洞庭湖省級自然保護區試驗區及橫嶺湖省級自然保護區試驗區。2016年6月至11月,夏某某等人爲牟取非法利益,分別駕駛九江採158號、湘沅江採1168號、江蘇籍999號等採砂船至下塞湖區域未經許可非法採砂,獲利2243.333萬元,其非法採砂行爲還對洞庭湖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夏某某等人因非法採礦罪,被刑事生效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並追繳非法所得。

【調查和訴訟】

湖南省益陽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夏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採礦罪刑事案件時發現本案線索,2019年3月26日,對夏某某等15人非法採砂一案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7月24日發佈訴前公告,期滿後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抽調經驗豐富的檢察官組成專案領導小組,指導案件辦理。益陽市檢察院立案後迅速梳理從刑事案件獲取的證據,明確辦案思路,結合三條採砂船的不同獲利金額、不同或交叉的參與人員,來認定不同違法行爲人在共同侵權中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並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資源受損情況、修復費用等進行鑑定。

經鑑定,夏某某等人非法採砂行爲未發生在規劃的採砂區,造成生態環境影響的空間範圍共計約9.9萬平方米,造成水生生物資源受損,河牀結構改變,水源涵養量減少,對洞庭湖湖區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帶穩定性、水文情勢和水生生物等產生不利影響,修復水生生物資源受損、河牀結構與水源涵養等受損所需的費用合計873.579萬元。

2019年9月12日,益陽市檢察院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夏某某對其非法採砂行爲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873.579萬元承擔賠償責任,其他14名被告依據其具體侵權行爲實際獲利和造成損失的情況,按照比例分別承擔連帶責任。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被告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由於絕大部分原審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並分散於各地服刑,爲了充分保障其民事訴訟權利,湖南省檢察院建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各監獄向原審被告送達有關訴訟文書,並徵求其意願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出庭,對原審被告要求本人出庭的進行在線“雲開庭”。該案是湖南省首例檢察民事公益訴訟二審案件,湖南省檢察院與省高級法院就庭審程序等相關問題進行了細緻溝通,明確省、市檢察機關同時出庭。益陽市檢察院以被上訴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派員出庭,湖南省檢察院以上一級檢察機關履行二審出庭職責,全程參與法庭調查、辯論等庭審活動,發表的出庭意見被法院全部採納。全程旁聽庭審的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均對庭審效果予以了肯定。

2020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民終186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先後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指導性案例。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一體化推進辦案,通過司法鑑定,合理確定違法行爲所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在此基礎上準確認定共同侵權的被告在各自侵權損害範圍內按比例應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二審開庭前與法院協商一致,推動二審庭審實質化,對提起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及其上一級檢察機關在二審中的訴訟地位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甘肅省檢察機關督促整治

非法開採石灰岩礦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礦產資源保護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生態損害賠償銜接 懲罰性賠償

【要旨】   

充分發揮檢察機關一體化辦案機制優勢,通過“行政+民事”公益訴訟,靈活運用磋商、聽證、圓桌會議等多種監督手段,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效銜接,有效保護國家礦產資源和礦山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甘肅省漳縣A公司系某央企所屬企業的全資子公司,主要從事水泥生產。2011年3月至2020年5月,該公司持續對漳縣苟家寨石灰岩礦越界開採,面積爲36.19公頃,開採量爲2014.5萬噸,國家礦產資源受損嚴重,礦山生態環境也遭到破壞。因越界開採,該公司曾被原漳縣國土資源局處罰三次,累計罰款25.308萬元。但相關罰款非嚴格依法作出,處罰數額明顯偏低,處罰力度明顯偏弱,導致該公司連續近十年違法開採。

【調查和督促履職】

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漳縣A公司在環保方面的問題後,於2020年11月將案件線索通報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於2020年12月2日向甘肅省人民檢察院下發交辦函,並決定對案件進行重點督辦、全程指導。

收到最高檢交辦的線索後,甘肅省檢察院成立專案組,經初查發現,甘肅省自然資源廳對漳縣A公司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罰中未考慮石灰岩礦石本身的價值,存在處罰不到位的問題;漳縣自然資源局在礦山監管中存在以罰代管、執法不規範、重複處罰的情況;定西市自然資源局作出涉礦行政許可時未履行法定職責;漳縣政府未全面履行礦山監管職責。針對上述情況,最高檢統籌協調甘肅省三級檢察機關細緻覈查,明確辦案思路,分級分類進行立案監督。

2021年9月18日,甘肅省檢察院對省自然資源廳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審查,同時又制定三級院《工作方案》和《任務清單》,指導定西市人民檢察院、漳縣人民檢察院分別對定西市自然資源局、漳縣人民政府和漳縣自然資源局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

同年9月30日,甘肅省檢察院與省自然資源廳召開訴前磋商會議,形成《磋商會議紀要》,省自然資源廳據此委託第三方對越界開採動用資源儲量所有者權益進行評估。

同年11月19日,甘肅省檢察院對委託甘肅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作出的《漳縣水泥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組織公開聽證,經行政機關、評估機構、聽證員共同評議,認定《評估報告》可以作爲處罰依據。2022年1月14日,省自然資源廳根據《評估報告》對A公司作出罰款1792萬餘元的補充處罰決定,該公司全部予以認繳。

隨後,定西市檢察院分別向定西市自然資源局、漳縣政府,漳縣檢察院向漳縣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規範履行各自礦山監管職責。被建議單位均認真進行整改,開展了系列專項整治活動,深入推進了礦山治理。

此外,甘肅省檢察院對漳縣A公司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爲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後據定西市政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申請,甘肅省檢察院要求定西市檢察院對行政機關依法監督、提供法律諮詢與協助。通過開展生態損害賠償磋商,定西市生態環境局與漳縣A公司達成賠償協議並由法院作出司法確認,漳縣A公司承擔了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其5倍的懲罰性賠償共計3651.64萬元,礦山生態恢復治理工程也通過了驗收。

在辦案過程中,甘肅省檢察院與省生態環境廳會簽了《關於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協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定西市檢察院與定西市財政局等8部門制定了《定西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將辦案成果制度化。

【典型意義】

對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交辦的“硬骨頭”案件,在最高檢統一指揮下,四級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充分利用檢察一體化辦案機制,形成推動重大案件辦理的強大動能。通過“行政+民事”公益訴訟並行的方式,在督促行政機關作出補充處罰、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同時,追究企業民事侵權責任,督促對受損的環境進行治理,進一步提升辦案質效。探索檢察公益訴訟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效銜接,形成糾錯共治合力。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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