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求<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免自筹业务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为提高公积金政务服务便利度,减轻借款人筹款压力,防城港市决定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免自筹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免自筹贷款”)。

商转公免自筹贷款是指通过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原商业贷款银行账户的办法,实现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通知》要求,原商贷发放银行须为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且原商贷发放银行与受理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银行为同一家银行。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时,除需符合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还需符合另外8个条件。

申请人须为防城港市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及以上;房屋为防城港市内的自住住房,并同意抵押;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贷款的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无设定居住权;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的,不能增加其他抵押权人及设定居住权;仅受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差额部分需自行结清。

对于商转公免自筹贷款的额度,《通知》显示,商转公免自筹贷款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商贷余额(即在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额减去借款人已归还的本金金额),且不超过规定的商转公贷款限额40万元。

关于商转公免自筹贷款的期限,文件要求,申请人的最终还款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坐落土地的使用年限,且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责任编辑:吴剑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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