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金輪投資及其董事因借用、出借賬戶炒股,雙雙收30萬罰單

因借用、出借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南通金輪企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金輪投資”)及時任董事被罰。

近日,證監會官網披露了一則針對金輪投資、時任金輪投資董事周建平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金輪投資借用“周建平”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對金輪投資、周建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借用、出借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被罰

經證監會調查,2021年1月11日、15日,金輪投資分別借用“周建平”證券賬戶通過大宗交易買入“國聯股份”59萬股、21.1萬股,後在2021年1月20日借用“周建平”證券賬戶賣出“國聯股份”16.44萬股。

據此,在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18日(證監會調查日)期間,金輪投資借用周建平的證券賬戶交易“國聯股份”,累計買入80.1萬股,買入金額9225.76萬元,累計賣出16.44萬股,賣出金額2584.9萬元。

證監會認爲,金輪投資和周建平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違法行爲。

因此,證監會決定對金輪投資、周建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天眼查信息顯示,金輪投資成立於1999年, 是一家以商務服務業爲主的企業。股權穿透圖顯示,周建平持有金輪投資5%的股份,爲第三大股東。值得注意的是,金輪投資全資子公司南通金輪控股有限公司,同時也是物產中大金輪藍海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物產金輪,002722)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18.88%。

出借賬戶存在場外配資風險

出借證券賬戶,一直爲《證券法》所禁止。

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在《證券法》修訂前,《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條也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可以看到,修訂後的《證券法》進一步擴大了禁止出借證券賬戶的主體,不僅法人,包括自然人、非法人機構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出借或借用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對從業人員,監管嚴查出借賬戶及支持配資活動。此前在2019年3月18日,兩家券商營業部負責人因違規出借賬戶及支持配資活動,被監管認定爲“不適當人選”,並作出免職的行政監管措施。

對投資者,監管也頻繁提示出借賬戶存在的場外配資風險。

根據證監會6月8日在“非法證券期貨風險警示”專題專欄條目上公佈的《場外配資典型案例》,最新8個場外配資典型案例中,便包括出借賬戶模式的場外配資。

據證監會介紹,“場外配資”是指以高於投資者支付的保證金數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資金,組織投資者在特定證券賬戶上使用借用資金及保證金進行股票交易,並收取利息、費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動,行爲模式主要包括系統分倉、出借賬戶、虛盤配資、點買配資等。《證券法》規定,從事“場外配資”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廣大投資者切莫盲目跟風,切莫出借賬戶給他人使用,警惕成爲操縱市場的受害者。”證監會在2017年通報專項行動第二批案件時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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