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药品保’保费只需79元,上千种常见药物仅需三折即可购买!”如此“让利”消费者尤其是患病人群,“药品保”“慢病保”是真如王刚(化名)介绍得那样吗?北京商报记者实测,“慢病保”投保后不仅可以领药,并且在一年内可以领取多款药品,可以领取的药品总价与保费持平甚至远高于保费,不过,“药品保”虽有三折购药权益,但并非能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折扣。

投保可享购药折扣

“保障范围齐全,药品目录涵盖耳鼻喉科、妇科、内科、口腔科、眼科等十余个科室的258余种常见疾病、1300余种常见药品。可满足病人常见的用药需求。”近日,北京商报记者通过燕赵健康云App中的投保界面了解到,“药品保”保费79元,主险为药品不良反应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额10万元,特定疾病特定药品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是“药品保”的附加险,保额为2万元。记者实测发现,因有附加险的“加持”,每次购药可在扣除0元免赔额后进行保险金给付,比如一款市场价为10元的药品,投保后自己仅需支付3元,另外的7元,保险可以“买单”。

不论是原价600多元的“安宫牛黄丸”,还是原价几十元的“桂林西瓜霜含片”等常见药的确可实现三折购买。北京商报记者实测,投保后选择所需药品、加入购物车会弹出复诊开方界面,系统默认会选择无过往病史、复诊凭证遗失/或不在身边,通过提交用药问卷等流程,即可进行支付买单。记者选择了仁和牌碳酸钙D3咀嚼片(100片),原价为113.4元,三折价格仅需34.02元。

“药品保”可谓是把药价打了下来,另一款保险产品“慢病保”投保后则可以领药。

“最低199元享全年用药”“每年可节省数千元治疗慢病药品费用”“在线购药,物流配送到家”……北京商报记者同样在燕赵健康云App中找到了“慢病保”,该保险有“降压保”“降脂保”“降糖保”三种保险方案,并且有基础版和双享版供选择,比如“降糖保”基础版价格为249元,每次理赔申请时可以选一种药品进行领取,每次药品剂量最多为3个月的用量。

北京商报记者在投保支付成功后,进行了药品选择。比如“降糖保”基础版可在包括“阿卡波糖胶囊”在内的八款药品中选择其一,病历、出院记录等糖尿病确诊依据可选择性提供,最后一步则是等待配送到家,记者从选择药品到收到药品用了三天时间。

投保“慢病保”后可领取的药品价值几何?北京商报记者发现,从每款药品标明的市场均价来看,药品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比如“降脂保”基础版中可选药品最贵的为市场均价75元的“阿昔莫司胶囊”,记者9月21日下单后,截至目前6盒药品已发货。

或是“药转保”?

众所周知,保险所承保的风险的核心特征就是不确定性,然而,“药品保”“慢病保”在投保及购药过程中无需提供病历,0免赔额,也没有等待期。最低花费几十元或几百元左右投保“慢病保”后,可以获得和保费相近或是超出保费市场均价的药品,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产品责任相“叠加”后,不符合保险规律,同时也对产品的可持续性、合规性提出了质疑。

综合“药品保”“慢病保”业务模式来看,业内人士指出,这类以保险的名义异化的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模式与监管此前点名的“药转保”类似。北京商报记者就相关质疑致函燕赵财险,但截至发稿,燕赵财险未进行回复。

“药转保”业务的本质是,财险公司通过与有关机构合作,使用短期健康险产品实际承担已确诊客户发生频次确定、损失程度确定的医疗费用支出,异化了保险业务,使保险或然事件成为必然事件。

“市面上最常见的一类‘药转保’为,当某一患者需要用药时,可以通过先买保险的形式,然后通过保险理赔‘拿药’。另外一种‘药转保’业务为,因为药品无法参与‘常规’形式的打折,所以药企会通过保险来实现打折促销的目的,行业内美其名曰‘创新支付’,其实,以此来看,创新支付其实属于创新销售。”行业某保险第三方TPA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

银保监会指出,在实际业务承保中,财险公司将通过将短期健康险等待期设置为0天、将保险责任终止条件设置为给付一次等方式迎合业务模式需求,保费收入与药品价格相近,从收取保费到支付赔款间隔时间较短,且公司未参与掌握核心风险管理环节,业务持续亏损。

表面上看达成了双赢的目标,然而,“慢病保”“药品保”如此让利消费者的创新可能还会出现打破行业良性竞争赛道等问题。通过这样的模式,保险公司扮演的是“支付通道”的角色,就是通过保险理赔完成药费支付,虽然可以获得看上去好看的保费数据,但在整个业务运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只是进行了“走账”。

风险隐患外露

从“药转保”业务的风险来看,其存在多重风险,保险机构最终将被边缘化,这从长远来看对消费者、行业均不利。

“‘药转保’业务不是真正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创新,也不是监管机构所鼓励的创新。”李文中表示,这种创新一是使得保险业务数据不真实,可能导致相关部门据此做出错误的决策。由于其本身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结果进入保险体系之后保险公司需要将其当作保险业务接受准备金提取、偿付能力管理等各种监管约束,其实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扰乱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外,保险公司本身也涉嫌非法经营。

李文中同时也认为,这会导致保险业务数据虚假,影响国家有关部门的保险政策制定。其次,这脱离了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的基本属性,影响民众对保险的正确认知,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也指出,在上述业务中,财险公司承保的是确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不符合大数法则、射幸原则等基本保险原理,且无法通过重大风险测试。二是公司风险管控缺失,前端承保和后端理赔等核心环节均由相关机构掌握,保险公司不掌握自主定价权,也未实质参与风险管理,无法体现保险经营管理风险的基本功能作用。

产品创新要有尺度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大数法则主要是指保险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承保能力,尽可能多地承保风险和标的,来实现风险分散。射幸性是保险保障功能的基础,如果没有危险,没有射幸,保险制度将不复存在。显然,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任何业务模式都不能违背这两大保险基本原理。

那么,产品创新如何把握尺度?李文中认为,保险公司要深刻理解保险本质是风险管理工具,一切保险产品与业务创新都不能脱离这个本质。不能乱创新、为了创新而创新。不合适的产品与业务创新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违法违规的风险。

“产品创新一定要贴近客户的需求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首先要考虑的。保险产品创新可以在保险的市场营销中,和客户一同定价,和客户一起来讨论保障和责任及范围,同时还要具有风险管理的服务,这一系列才能构成保险产品。”一位业内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除此之外,保险一定要以保障为基础,保险公司不能做“零和游戏”,保险价值的体现是和客户一起面对风险,应对风险,并且给出风险的建议,比如要通过保险公司在其他行业领域的风险经验,或者是在宽度和广度方面,有风险管理的处理经验,针对客户需求提前进行预防。这样才可以让保险真正实现雪中送炭或者是救人于危难之中的作用,客户会更有底气去应对和驾驭风险,才能相信保险业。

当前,保险监管机构也正在加强对保险创新业务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恰当”的创新。银保监会指出,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紧紧围绕保险保障本源开展产品创新工作,结合不同被保险人的风险特点,持续优化保险产品、体现风险保障责任,满足不同人群在药品和健康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依法合规开展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