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快遞保價,是保了個“寂寞”?|說·法

來源:法治日報

百萬奢侈品在快遞點進水損毀,

保價1萬多元的手機丟失只賠1000元,

投保4000元僅賠600元

……

快遞丟失、損毀的“糟心事”,

你經歷過嗎?

事實上,

“保價賠償之爭”屢有發生。

快遞丟失、損毀後,

賠償金“扯皮”問題一次次

引發網友對快遞保價、

丟失索賠問題的探討。

保價賠償不該是一筆糊塗賬,

那麼,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雷律師的專業解讀!

保價快遞丟失,損失誰來承擔?

消費者與快遞公司之間是運輸合同關係,快遞公司收取快遞同意承運,雙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快遞公司作爲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而“保價”,意味着消費者和快遞公司雙方已經對貨物價值進行約定,保價條款屬於雙方“快遞服務協議”的一部分。如果消費者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聲明價值、進行保價,快遞公司在收取保價增值服務的額外費用之後,應按協議約定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也就是說,保價快遞一旦出現丟失、損壞的情況,快遞公司應當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足額賠償。

如果寄送的快遞並沒有保價,運輸時快遞丟失,同樣可以要求快遞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另外,我國民法典中也明確,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這意味着,只要消費者能證明丟失或損毀快遞的全部價值,未保價的快遞也可以按照其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寄送物品時簽訂的保價協議

是否合理合法?

一般來說,每個快遞公司的快遞服務協議中都有保價條款,這種保價條款應屬於限制責任的格式條款。如果快遞公司已經盡到了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比如對保價條款內容進行了加黑、加粗或是彈窗提醒等,且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認定保價條款有效,保價協議也是合理、合法的。

現如今,大部分快遞公司會在自家擬定的格式條款中提醒消費者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並且說明對未保價快件的理賠方法、標出爭議解決方式。這類格式條款雖然“有話在先”,但不能成爲完全免除自身責任的“擋箭牌”,也不能以此剝奪消費者要求賠償的權利。消費者一旦因此與快遞公司產生糾紛,可向當地監管部門投訴,或持能證明快遞實際價值的相關證據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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