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构建内外一致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9月23日,银保监会办公厅正式对外公布了《决定》。包括银行发行债券审批范围以及银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批事项等在内,成为本次《决定》主要修订内容。《决定》将自2022年10月8日起开始施行。

此外,据银保监会透露,在《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机构、银行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曾主要围绕高管任职审批范围和条件、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等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其中对于修改高管任职条件、明确负面情形影响期限等建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表示,将充分考虑与其他监管规定的协调,进一步研究论证,并在下一步工作中适时研究完善相关规定。

据银保监会介绍,本次《决定》主要针对《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这三个部门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首先,关于银行发债审批事项《决定》所做的修订,银保监会该位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取消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二是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相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机构应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该位负责人如是介绍。

其次,按照《决定》要求,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将进一步缩小,部分任职资格核准改为报告制。

银保监会该位部门负责人对此也进行了解释。据悉,为深化“放管服”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决定》进一步缩小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农村中小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改为报告制。

据了解,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着力加强对机构选人用人情况、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以提升监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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