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爲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優化銀行業市場準入工作程序,構建內外一致的市場準入規則體系,銀保監會起草了《關於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下稱《決定》)。9月23日,銀保監會辦公廳正式對外公佈了《決定》。包括銀行發行債券審批範圍以及銀行高管任職資格審批事項等在內,成爲本次《決定》主要修訂內容。《決定》將自2022年10月8日起開始施行。

此外,據銀保監會透露,在《決定》公開徵求意見期間,銀行機構、銀行從業人員、專家學者等曾主要圍繞高管任職審批範圍和條件、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等提出了相關意見和建議。其中對於修改高管任職條件、明確負面情形影響期限等建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表示,將充分考慮與其他監管規定的協調,進一步研究論證,並在下一步工作中適時研究完善相關規定。

據銀保監會介紹,本次《決定》主要針對《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這三個部門法規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首先,關於銀行發債審批事項《決定》所做的修訂,銀保監會該位部門負責人表示,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取消募集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改爲‘應在非資本類債券募集發行後10日內,向銀保監會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二是明確了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相關機構可在批准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機構應於批准後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該位負責人如是介紹。

其次,按照《決定》要求,銀行高管任職資格覈准範圍將進一步縮小,部分任職資格覈准改爲報告制。

銀保監會該位部門負責人對此也進行了解釋。據悉,爲深化“放管服”要求,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決定》進一步縮小銀行高管任職資格覈准範圍,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農村中小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合規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覈准,改爲報告制。

據瞭解,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着力加強對機構選人用人情況、相關人員履職情況的事中事後監管,以提升監管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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