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件經過起訴、審判等流程,可能有幾個月或者一年半載,終於拿到法院勝訴判決,申請人當然巴不得馬上能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法院卻可能說沒到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那拿到判決後什麼時候開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下面律師來告訴你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

總的來說,拿到勝訴判決之後,需要經過生效期(一般一審判決15日、二審當即生效)+履行期(一般10日)時間後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生效期是指法律文書何時生效。履行期是法院給敗訴方履行債務的時間,判決一般寫的“被告需在本判決生效10日內支付款項”這裏的10日就是履行期,而生效期法院不會寫在文書上,一、二審的案件生效期略有差別。

因爲一審、二審、調解案件生效期的不同,導致這幾類案件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不盡相同。

1.一審案件判決書。

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因爲可以上訴,必須經過上訴期後,判決才能生效。民事案件的上訴期一般收到判決後15日內,所以生效期一般爲15日。對方沒有上訴的,過了生效期15日、財產履行期10日後,即過了25日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例如1月1日雙方收到一審判決,判決上寫,被告需在本判決生效10日內支付款項,如不服本判決可在15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那麼原告就可以在25天后(15+10),即1月27號開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二審法院判決書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作出判決就沒有上訴期,也就是二審判決作出就生效了,生效期爲0。所以只需要過了履行期10日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例如1月1日雙方收到二審判決,判決維持原判,一審判決上寫了被告需在本判決生效10日內支付款項,那麼原告就可以在10天后,即1月12號開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要注意的是,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申請執行的最長期間爲二年,從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開始算,所以務必記得在此兩年期間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後,按照現行法律,執行案件是沒有期限的,只要沒有執行完畢結案,案件就一直有效。

本文作者爲許世榮律師,現供職於德恆律師事務所,曾在珠三角某法院執行局任職多年,處理過1000餘宗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擁有豐富的司法經驗,尤爲擅長強制執行類、知識產權類、刑事類案件。本文如需轉載,請如實署上作者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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