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盧夢雪

銀保監會近日發佈了《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下稱《決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決定》修改了此前發佈的部分條款,主要修改包括進一步縮小銀行高管任職資格覈准範圍,優化相關任職資格條件,優化銀行發行債券審批的範圍和機制,以及依據中外一致原則修改部分條款等。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發佈《決定》是爲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優化銀行業市場準入工作程序,構建內外一致的市場準入規則體系。

《決定》修改了包括《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相關條款。

縮小銀行高管任職資格覈准範圍方面,具體包括取消中資商業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型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農村中小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合規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覈准,改爲報告制。上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監管部門將着力加強對機構選人用人情況、相關人員履職情況的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質效。

銀行發債審批事項的修訂包括兩部分,一是取消募集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的行政許可,改爲應在非資本類債券募集發行後10日內向銀保監會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二是明確了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相關機構可在批准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機構應於批准後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

來源: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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