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天津日報

紅花綠葉

律師之間相互也是需要合作的。常聽人說起“律師團”的概念,其實中國的訴訟法規定,爲一個當事人出庭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只能是一個人或者兩個人。如果是兩個律師共同擔任代理人,也是分工協作,各有側重。當然,兩個律師出現在法庭上,背後也可能有一個強大的團隊作爲支撐。律師之間的分工協作體現在多方面,有的人善於研發業務,有的人善於開發市場,還需要有人進行內部管理。知識管理、互聯網科技、人力資源、宣傳,這都需要專業的人來做。律師之間爲什麼要合作?一種情況是不得不合作,這是合作的初級階段。就比如律師過去辦理刑事案件,會見被告人必須要有兩個律師。另一種情況是優勢互補,一個律師要想在律師事務所立足,那一定要有自己的特長,有能被別人需要的地方。在很多大型的律師事務所裏,有些律師只需要做好自己的專業就可以了,因爲一定會有源源不斷的人來找他合作。能合作,這是對一個人的較高評價。德才兼備,人情練達,就算是業務能力再好,特點再鮮明,不能夠包容別人,那也一定不是一個好的合作伙伴。有人提出,合作靠的不僅僅是優勢互補,也不應該單純是人品,最重要的是在合作之初,就定出一套切實可行的合作規則。按照規則辦事,自然就沒有問題了。

現實當中的情況是,就算制定了行之有效的規則,其實還是要靠合作精神。實踐生活當中的事情往往和想象的不一樣,這也是即使法律條款也常常要修訂或者出臺新法取代舊法,或者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在合作中會發生什麼樣的問題,就算再有想象力的小說家或者律師,也未必能夠事先想象得出、預料得到。這就又由規則說到人品或者合作精神。就算是掌握法律規則的律師之間的合作,並且還已經制定好了合作規則,也常常會因爲新的情況的發生而產生問題。新的情況有的是純粹的新發生的情況,也有的就是利益,合作當中利益分配是最大的問題,在獲得利益之前和之後,大家想的、說的、做的可能不一定一樣。說到做到,說話算數,這些從小就會被灌輸的傳統文化,在利益面前就有可能會走樣。

律師之間的合作,有師徒之間或者上級與下級之間的合作,有搭檔之間的互補合作,有合夥人和合夥人之間的合作,有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之間的合作。既然是合作,遵循的都應該是民法的那些基本的原則,比如誠實信用,比如等價有償,這不僅是法律,其實也是道德要求。合作精神,指的不僅僅是利益分配,還有包容性。另外呢,可能就會有主有次,有紅花有綠葉,在前臺的未必貢獻就大,在後臺的未必貢獻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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