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

案例

王某犯下多起搶劫案,引起各方關注,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爲了回應社會大衆對該案的關注,當地普法辦聯合電視臺對宣判過程進行拍攝報道,並製作了相關普法視頻。在獄中的王某得知此事後,認爲電視臺的新聞報道以及普法視頻侵犯了他的肖像權,遂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新聞報道中可以使用王某的肖像嗎?

以案說法

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中規定,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中規定,爲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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