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12号)

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子公司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公示和工商变更管理不到位,公司网络安全管理与防护、信息技术风险评估与审计存在漏洞,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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