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需推动诉源治理 用准惩治规范体系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郑雪 北京报道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特别审理机制也已陆续建立。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也成为学者讨论的话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实践方面,审判标准如何统一?知识产权交叉案件中权利边界如何划分?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主办的2022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在京举行。与会学者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

专业门槛的限制及审判标准如何统一?

“知识产权法虽简单,实际上实施过程中却有很多专业的门槛。”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曾被视为复制发行,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有了进步,最终引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介绍。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成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并行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往往出现一个法律事实同时触发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以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其中不仅涉及民事关系也涉及刑事关系。如阅文集团高级法务专家唐豪臻介绍,盗版集团通过专业分工,形成了具有上下游产业链的盗版生态;同时利用偏远地区收购的个人身份信息在境外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器租用、盗版网站搭建,犯罪手法更加具有隐蔽性。结合2020年的“剑网行动”,也需要对盗版传播渠道加以关注,对浏览器、搜索引擎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等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于个人散客盗版者而言,需要特别注意勿以恶小而为之,关注刑民之间的界限。

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引起案件管辖、审判标准如何统一的问题。

我国已陆续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以保护知识产权发展,同时人民法院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 即由具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和审理相应区域内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

但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来说,不同层级的法院其管辖范围是不同的。“同一基层法院,可能分别授予知识产权庭和刑庭管辖民事和刑事案件。但这种情况下,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庭一般没有软件侵权、技术秘密等案件管辖权”,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介绍。

根据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涉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杨德嘉表示,近两年出现一个新情况,涉技术相关的民事案件在管辖方面不断集中,刑事案件则高度分散。“这有可能会导致民事和刑事案件,在裁判思路、认定标准、尺度把握存上有分歧,既存在一审法院,也会在二审法院有所体现,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

交叉案件因同时侵犯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权属?按照哪种法律进行判决?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

杨德嘉表示,以侵犯商业秘密为例,全国范围内的一些案件,民事和刑事在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和保护思路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原告所主张的某些秘密点,在民事程序中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尚存在较大争议,但可能在刑事程序中已经被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先刑后民,还是先刑后民,而在于认定标准和判断尺度要做到统一。”

崔国斌认为,无论民事、刑事谁先谁后,其实都有难以协调的问题。“在不考虑证据相互影响的前提下,其实可以容忍各自独立进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证明标准、取证能力、程序期限等方面并不相同,个人觉得,在这个领域可能没有办法达成理想的谁先谁后的解决方案。让公众客观看待两个程序结果可能存在显著差异,也都可能出错的现实,然后依据各自的程序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可能是更为现实的解决思路。”同时提示,若民事领域出现较大争议,在刑事定性上要谨慎处理。

现实司法实践中,权利边界如何确定?杨德嘉认为,从民事法律角度来说,在权利边界界定的时候,要以民事界定边界为依据。同时,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范围上,民事保护与刑事保护应为包含关系,即民事保护的范围应当完全涵盖且远远大于刑事保护范围,二者并非为交叉并行、部分重合的关系。

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与权属的认定,是否应与民事法律标准保持一致?崔国斌坦言,针对这个问题法学院内部讨论也存有分歧。多数意见认为,知识产权是赋权性的规范,绝大部分情况下应该尊重知识产权确定的财产权的边界。也有人持相反意见,因为刑法本身就是一个自成体系的规范。“也许在极端情况下,刑法有独立适用的空间,但是对于知识产权这种赋权性的规范,刑法无视知识产权规范的具体规定,没有合理性。”

侧重诉源治理用准惩治规范体系

近些年来,中央层面陆续出台刑事相关司法政策和意见,如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同年6月,《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

“刑事司法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即通过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推动刑事案件的诉源治理。通俗来说,减少进入到刑事追诉程序的案件数量,减少进入到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是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最基本目标、最直接目标。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刑事程序法关于起诉裁量制度的规定,对依据刑事实体法可以入罪的案件,做规模化的出罪处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认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需更关注诉源治理,用足、用好犯罪防治规范体系,也要用准犯罪惩治规范体系。但是一定要清楚,犯罪惩治规范体系隶属于犯罪防治规范体系,刑法要尽量减少违法犯罪的数量。

黄京平认为,罪刑法定不是有罪必罚,应该是依法入罪、依理出罪。“依理出罪的基本制度依据之一,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第177条第2款实质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我个人认为可增加一个考量因素,只要同时满足‘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就可以出罪,最终避免大规模的轻微违法行为入罪现象。”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白云山表示,案件办理过程中,合理使用司法裁量权,对于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包括在案件办理中积极退赔弥补损失的嫌疑人,在追赃完损的前提下,也会积极开展相对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同时与检察听证工作紧密结合,邀请学者、行政执法人员成为听证员,以使起诉裁量权适用更加精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