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王巍 北京報道

1999年開始,日本株式會社良品計畫與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以上兩家公司下文統稱無印良品公司)便開始在中國的多個商品類別申請註冊同名商標,但並未在24類商品中申請註冊;此後,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棉田公司)在毛巾、被子等24類商品上註冊了“無印良品”商標。2019年,無印良品公司在網店及線下實體門店中發佈聲明,稱“被其他公司搶注了‘無印良品’商標”。該聲明發出後,棉田公司將無印良品公司訴至法院,認爲後者聲明中“搶注”等表述導致公衆,構成商業詆譭。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無印良品公司賠償棉田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10萬元。法院認定無印良品公司客觀上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爲,已經對棉田公司的商譽造成了影響。

發佈“搶注”聲明,無印良品公司被訴商業詆譭

此案源於“無印良品”的商標戰。據瞭解,日本無印良品公司進入中國後,從1999年便開始在多類商品上申請註冊同名商標,但並未在包括毛巾、被子等在內的第24類商品上註冊。2001年,海南某公司在第24類商品申請“無印良品”商標註冊並被覈准,2004年,海南某公司將該商標覈准轉讓給棉田公司。2019年,因認爲無印良品公司在24類商品,即牀單被子等上面使用了“無印良品”商標,棉田公司以侵權爲由將無印良品公司訴至法院。2019年11月,北京高院就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無印良品公司構成商標侵權行爲,需要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爲了履行北京高院的上述生效判決,2019年11月10日開始,無印良品公司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及線下實體門店中發佈聲明稱,在大陸範圍內,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幾乎在所有的商品服務類別上註冊了“無印良品”商標,但是僅在布、毛巾、牀罩等商品類別的一部分上,被其他公司搶注了“無印良品”商標。

因爲該份聲明中“搶注”等表述,棉田公司以商業詆譭爲由,再次將無印良品公司訴至法院。棉田公司認爲,結合涉案聲明的前後文,足以導致公衆將上述“其他公司”與棉田公司劃上等號,認爲棉田公司搶注了無印良品公司的“無印良品”商標,是不法之徒,而非民事侵權案件的真正受害者。“搶注”一詞就是通過不正當競爭等非法手段將他人享有在先權益的標記搶先申請註冊商標這種不法行爲的一種簡便說法。無印良品公司編造並傳播棉田公司“搶注”其“無印良品”商標的虛假信息,導致相關公衆誤認棉田公司的“無印良品”毛巾、被子等商品爲山寨貨,給棉田公司造成損失。棉田公司請求法院判決無印良品公司共同賠償因商業詆譭行爲造成的經濟損失300萬元,並賠償因制止侵權行爲支付的合理開支10萬元;併發布聲明、消除其因侵權行爲給棉田公司造成的影響。

被認定客觀編造事實 無印良品賠償20萬

2021年11月,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無印良品公司賠償棉田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以及合理開支10萬元等。

一審宣判後,無印良品公司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棉田公司的原審全部訴訟請求。無印良品公司認爲,一審法院錯誤認定無印良品公司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爲,該認定屬於事實認定錯誤。無印良品公司公開發表的聲明中提及“搶先註冊”的縮略語“搶注”屬於全面、客觀、真實的事實陳述,不具有誤導性,沒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聲明損害了棉田公司的商譽,屬於事實認定錯誤。“搶注”一詞爲“搶先註冊”的縮略語,本身不具有否定性評價,僅僅表明了註冊的先後順序。涉案聲明全文內容是一份致歉聲明,結合該背景理解全文不可能產生對棉田公司的負面評價,且棉田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商譽損害情況。

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爲,在生效判決已經認定棉田公司“無印良品”商標是合法註冊商標、並非搶注商標的情形下,涉案聲明中仍含有“被其他公司搶注了‘無印良品’商標”的語句,與在先判決認定的事實不符,且含有一定的貶損性評價。因此一審認定無印良品公司發佈涉案聲明的行爲構成了以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棉田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爲,定性正確,法院予以確認。

在是否造成不良影響方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爲,無印良品公司發佈涉案聲明的行爲構成了以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棉田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爲,應就其行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無印良品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被訴行爲在涉案聲明中所佔的比重及造成的影響的程度、涉案聲明公開的持續時間等因素,酌情確定其應當賠償棉田公司經濟損失的數額爲10萬元。一審判決酌定的經濟損失數額過高,法院予以調整。法院綜合考慮發佈涉案聲明的主觀目的、被訴爭議表述在涉案聲明中的比重、涉案聲明全文的客觀性程度、被訴行爲對棉田公司商譽的損害程度和關聯程度及被訴行爲的具體情節等,終審判決無印良品公司賠償棉田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10萬元。

法官論證:“搶注”聲明爲何損害商譽

對於“搶注”一詞爲何被認定損害棉田公司商譽,法院認爲, 在商標法語境下,“搶注”可以解釋爲“搶先註冊”的縮略。而本案中,經過生效判決文書已經確認,棉田公司的“無印良品”商標的註冊,並非商標搶注行爲。在此情況下,無印良品公司在公開聲明當中仍然指稱“其他公司搶注”商標,顯然傳達了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虛假信息,客觀上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爲。

無印良品公司的公開聲明是基於生效判決而發佈,可以讓社會公衆直接將實施“搶注”行爲的“其他公司”與棉田公司直接聯繫起來。在商標法當中“搶先註冊”已經包含了行爲不法的否定性評判。在此前提下,無印良品公司指稱棉田公司“搶注”商標,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亦屬於貶損性的評判。

法院認爲,放在公開聲明的整體內容下理解,“搶注”實現了彰顯自己爲合法權利人,同時貶損棉田公司的客觀效果。根據無印良品公司公開聲明的內容,一般人將會理解爲,在無印良品公司疏忽的情況下,棉田公司“搶注”了部分“無印良品”商標。從聲明整體內容來看,無印良品公司表面上雖然作了聲明,認可了其被法院認定的部分侵權行爲,但實際上通過聲明再一次強調了自己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對比之下棉田公司的不正當性、不法性已經蘊含其中。 

綜上,在棉田公司與無印良品公司的商標爭議已經持續多年的情況下,爲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威,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前提下,無印良品公司爲履行生效判決,理應本着客觀、審慎的態度對外發布聲明。但無印良品公司實際發佈的公開聲明,客觀上反而存在違背事實的表述,進而實際上貶損棉田公司商譽。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趙虎表示認爲,法律規定了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一旦沒有遵守上述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就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趙虎表示,在法律層面判斷是否構成商業詆譭時,首先要看當事人有沒有編造虛假信息,或者誤導信息有沒有對競爭對手的商業聲譽造成損害等。在實踐當中,商業詆譭經常體現在編造一些競爭對手公司或者高層無中生有的事件,或者產品有不良的成分影響等。一旦被認定構成商業詆譭,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爲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祕密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法院按照500萬以下的金額酌定。這其中酌定的因素比較多,法院會根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嚴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的程度,來酌定一個金額。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