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红网

□李红玉(河西学院)

近日,电视剧《底线》正在播出。有网友发现,观看这部剧时,能在设置的案情里看到不少令人熟悉的“身影”和“素材”。这是因为其中的一些案情是根据现实发生过的社会案件改编,比如说曾经轰动一时的“江歌案”“于欢辱母案”等。(9月26日 《扬子晚报》)

近些年,由真实案例改编而来的影视作品越来越多。这类题材因有案例在前,观众更容易产生情感共鸣,不仅可以借影视剧让大众的目光关注到现实事件本身,同时对让大众了解并理解我国当前的社会和法治建设也具有现实意义。因此,这对于影视制作方和大众来说是喜闻乐见的,多数观众也愿意为此“买单”。纵使改编自真实案件的影视作品有良多亮点,但影视化改编前是否告知并得到案件“当事人”同意、创作过程中涉及的案件细节是否真实、影视作品中一定程度的“虚构”在播出后是否有充分的解释……这些改编前后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

真实案件的影视化如同重演事件悲剧,可能造成“二次伤害”。如若影视改编没有得到事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好友的同意,或者改编的细节不够严谨,影视作品播出时可能涉及当事人隐私,损害其利益并“勾起痛苦的回忆”。电视剧《底线》开播不久,江歌妈妈在社交媒体上称自己先前并不知道电视剧改编一事,对涉及的案情细节不完全认同;“辱母案”当事人于欢也表示不知道电视剧改编一事。真实案件被改编成电视剧,如同拿别人的人生悲剧当故事,即使上述两位当事人并没有公开表示反对,但提前告知是对相关当事人的一种尊重。

而未告知案件当事人就进行影视改编的事件不止一例。事实上,真实案件影视化就不应该存在“就算改编前不告知,当事人也掀不起风浪”的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酿成严重的后果和负面的社会讨论。例如改编自湖南“操场埋尸案”的电影《操场》就曾引发争议,被害人家属表示未授权制片方,担心事件胡乱改编,会“勾起痛苦回忆”。可见,制片方有失人道主义关怀,这也是影视作品本身的失败。

诚然,这些真实案件属于公共事件,也即属于公共资源,把公共事件影视化是无须当事人同意,但改编时所把握的法律尺度和人文尺度还需特别注意。进行影视化改编前不告知当事人、改编的细节未与当事人沟通、改编的剧情违背事实……这些是伤害当事人情感,也是法律和人文尺度把握不当的表现。真实案件影视化因天然就蕴含了社会关注度,一经播出观众难免会自动地“代号入座”和参与话题讨论,舆论很可能会变成伤人的“刀子”,直指现实世界里的“当事人”。

当大众被真实案件改编的影视剧所吸引,又欣喜于优秀的影视作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时,切莫忽略了人道主义关怀需走在影视化创作及改编之前。由真实案件改编的悬疑剧、法制剧的受众更广,社会影响面更大,其剧情更为敏感,细节可能涉及现实隐私。因此,将真实案件影视化时,“告知”是一种必要尊重,这对事件的当事人来说尤为重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