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青网

“对我们这些刑侦民警来说

其实各式各类的作案方式有很多

但是现在采取这样粗暴方式的

是比较少的”

被挡住的洞口

福建泉州,一金店内价值几十万元的黄金首饰被盗。该金店是一个方形的开放式大厅,店中央有两组方形的金饰展柜,被盗的黄金首饰就存放在这两组展柜中。

警方勘查时发现,金店的卷闸门没有被撬动的痕迹,现场也没有陌生人的指纹和其他有效信息,盗贼应是从其他地方进入或早已藏在店内。

店内公共视频显示,事发当天凌晨3:35左右,靠近墙壁的一个柜子被打开。十几分钟后,一男子头戴黑色塑料袋,从柜子里爬出,在收银台前翻找一阵后,他走入监控室关闭了电闸。行窃过程没能被完整记录。

经查,该柜门内有一高度约40厘米的洞口,可塞下三块半砖,被几排红色包装盒挡住。金店的后墙上也有一处明显破损的地方,破损处被人用砖块堵着。窃贼采取挖墙的方式,进入金店实施盗窃。

布娃娃里藏赃物

勘查完洞口后,警方调取了金店附近的公共视频,持续追踪男子行窃后的路线。

视频显示,该男子盗窃后骑行至晋江岸边,半小时后离开。离开时,车筐里原有的黑色包裹不见了。该男子很有可能在晋江岸边处理了作案时的工具。

之后,该男子向西北方向骑行两公里到达一小区附近。通过对周边居民进行走访,锁定一外地租户为重点排查对象。

据其房东描述,该租户姓唐,身高约1米65左右,体貌特征与盗窃金店的男子高度相似。事发当天,他匆忙退租,驾车离开了泉州。

警方立即对其展开追缉。历经10个小时,在湖南邵阳的火厂坪服务区,终于找到了正在车中熟睡的唐某,迅速将其控制。

唐某驾驶的车辆被塞满了行李物品,却未见失窃的黄金首饰。警方突然想到,在抓捕唐某时,他紧紧抱着一个布娃娃,这个行为十分可疑。于是,他们打开娃娃背后的拉链,发现黄金首饰就被藏在娃娃的腹内。

挖墙凿洞实施盗窃

据唐某供述,案发前两天,他到金店附近买宵夜。因为曾经做过建筑工人,他判断出金店所在的楼栋墙体不结实,很容易被挖松。当时的唐某刚失业,手头拮据,就产生了盗窃黄金首饰的想法。

事发当天,唐某先找到金店后墙的位置,用了两三个小时,挖通了厚度约为30厘米的墙,再把柜子的木板凿出一个洞, 而后爬入店内偷盗。

作案后,唐某拿6个赃物去黄金回收店销赃,换得4万多元。最终,警方将唐某销赃的4万多元和追回的38件黄金首饰一并还给了金店老板。

经查,黄金回收店老板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登记唐某的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而是直接收购了赃物并加工出售。

2022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黄金回收店老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普法时间

Q1: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条件是什么?

A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在客观上是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在主观上表现为明知。但是这里的明知不要求行为人非常具体地知道是通过什么犯罪、怎么获得这些财物的,只要求可能知道,也就是说主观上是否明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是犯罪所得是构成犯罪的关键。

Q2:如果回收店的老板不知道所收购的是赃物,是否也会构成犯罪呢?A2:

在本案当中,如果回收店的老板不知道收购的是盗窃的赃物,就不构成犯罪。但还需要进一步确定主观上是否明知这种主观认识状态。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依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常识、逻辑进行司法推定。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的时间、地点,交易的方式、价格,是否有合法的手续,卖主是否熟悉或者是了解,物品的性能状态等。比如说,如果是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且又没有正当理由或者卖主说不清这些物品的性能状态而又急于脱手等类似的情况,就可能推定行为人是明知的。

(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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