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法治日報

個體化的崛起、大城市中較高的生活成本、一個人在外打拼的孤寂……這些現實因素讓越來越多的城市青年開始找一個伴“報團取暖”,選擇了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伴隨近年來非婚同居現象越來越普遍,同居期間經濟財產糾紛也逐漸呈現上升趨勢。

非婚同居期間買的房怎麼分?一起做生意賺的錢怎麼算?給對方的錢財是不是彩禮、分手後能不能返還?互贈的禮物能不能要回來……關於同居關係期間所引發的財產糾紛層出不窮。在近日舉行的第九屆中國婚姻家事法實務論壇上,相關主題發言也引起了學界和實務界熱議。

多因素讓“空巢青年”選擇同居關係

24歲的曉瑩(化名)去年畢業後在北京入職了一家互聯網公司。在公司裏,她遇到了“一見鍾情”的男友。很快,兩個人便在公司附近租房開啓了“同居時代”。但曉瑩跟男朋友都還年輕,在短時間內都沒有結婚的打算,因此,兩個人雖然住在一起,卻一直“自己賺錢自己花”,各自保持獨立的經濟收入和花銷,只是會在特殊的日子主動買禮物送給對方或者是花錢請對方喫大餐。同居期間,兩人還出去遊玩了幾次,費用基本也都是AA。

“我的就是我的,和他沒關係。”曉瑩坦言,即便兩人分手也不會有任何經濟上的糾紛。

與曉瑩這種“愛而不婚”的同居關係不同,今年33歲的小於(化名)則一直以結婚爲目的跟女友在一起同居了近5年。兩個人相識已久,已經見過雙方家長。

“我們兩個是打算過一輩子的,現在住在一起跟結婚其實沒啥兩樣,所有收入、開銷都是共同的。”小於告訴記者,兩人正在努力攢錢買房,爭取結婚時能住進自己的房子裏。但當被問及房子到時候會寫誰的名字時,小於愣了一下,然後謹慎地說到時候會商量。

小於的猶豫並非沒有原因。不論是“只愛不婚”型,還是以日後結婚爲目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都會發生一些經濟往來。近年來,因爲同居期間買房或者大額財產支付行爲而發生的糾紛並不鮮見,且有上升的趨勢。同居期間的經濟糾紛成爲雙方分手後的主要矛盾,進而引發所謂的同居析產糾紛。

法律規定不明確帶來司法實踐難題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同居析產”爲關鍵詞進行搜索,共搜索到3100多條裁判文書。其中,涉及非婚同居財產給付性質的糾紛,最常見的就是婚約財產糾紛和借款合同糾紛。由於現行法律對同居相關內容規定不明確等因素,使得此類案件經常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非婚同居關係中的主體經常基於身份因素進行財產給付,但是這種給付並沒有像夫妻之間的給付受法律的特別調整。”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吉林大學法學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侯學賓說,由於我國法律對於非婚同居的性質並不像婚姻關係那樣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對於此類糾紛中給付性質的認定沒有統一的標準,這是導致“同案不同判”的重要原因。

侯學賓介紹說,調研發現,非婚同居關係中財產給付行爲的性質,一般會被認定爲附條件贈與(即通常所說的彩禮性質),或者普通贈與,或者借貸關係三種不同的性質。這三種不同性質的關係相應地會形成兩種糾紛類型,一種是圍繞財產給付是彩禮性質還是普通贈與性質的糾紛,另一種是圍繞財產給付是借貸性質還是普通贈與性質的糾紛。

“不論是哪種糾紛,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都會面臨爭議。”侯學賓分析說,在第一種糾紛中,儘管司法解釋對彩禮的返還規則進行了規定,但並未規定彩禮的內容。受到傳統文化和地域習俗的影響,各地對彩禮的內容有很大差異,這就導致法官在認定時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第二種借貸糾紛中,雖然借條等證據會發揮重要的作用,但非婚同居時雙方基於親密關係身份一般很少會寫借條,一旦出現糾紛,就需要法官進行推定,這也給司法實踐的認定帶來難度。

身份性因素決定給付行爲性質判定

非婚同居關係建立在人身關係基礎上,同時又涉及複雜的財產關係,但由於從現行法律上看,非婚同居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護。同居關係有別於婚姻關係,跟婚姻關係存在着諸多差異,同居中的共同財產也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何在同居期間既維繫好雙方的感情又能維護好自己權益,是當事人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非婚同居的雙方切記要做好約定,即便情到濃時也要保持理性。”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陳海儀指出,尤其是大額的財產給付行爲,比如購買房產、大額資金往來等,應當提前做好約定,理性對待,不要因爲感情的原因而過於草率,更不要把金錢作爲衡量感情的籌碼。

談及非婚同居財產給付糾紛的核心問題,侯學賓認爲,身份性因素是判定給付行爲性質的決定性因素,由此也會影響案件審理結果。

記者採訪中瞭解到,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期間財產性給付行爲性質的判定,一些影響因素已經規則化。比如,認定是否爲“彩禮”性質,主要從民間習俗和共同生活時間角度來考量,認定是否爲借貸則主要從金額大小、資金用途角度來考量。又如,小額的金錢給付往往會被認爲是普通贈與,而金額很大的情況則更容易被認定爲借貸。

但在侯學賓看來,這種影響因素能不能規則化,區分對待有沒有合理的根據,仍是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解決此類糾紛最好的方法是立法上認識到此類問題的特殊性,制定特殊規則來予以調整。

“司法解釋目前是解決此類糾紛的最便捷之舉。”侯學賓認爲,在面對非婚同居關係中一方當事人要求返還同居期間所給付財產的訴求,人民法院應依據當事人的不同訴求確立不同的案由。在婚約財產糾紛中,人民法院應從雙方共同生活時間、民間習俗和金額大小等角度來對給付的性質加以認定;在借款合同糾紛中,從財產用途和金額大小等因素來加以考量。

侯學賓提醒說,非婚同居這種親密關係和婚姻關係有類似之處,但是目前還缺乏法律對財產給付的特別調整,當事人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識。“一方面要意識到,這種親密關係不可能像陌生人那樣只是基於利益進行考量;另一方面,當非婚同居關係破裂時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利益,出現較大金額的給付時,要有保留證據的意識。”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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