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钱江晚报

近日,有读者向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帮反映,杭州有多家名叫“廖氏白斩鸡”的门店,但各个门店的口味好像不太一样,仔细留意了招牌才发现:虽然店铺名字是相同的,但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老板在经营,“也不知道这两家‘廖氏白斩鸡’谁真谁假。”

这是怎么回事?

记者现场探访:

名称、品类、定价相似,周围老客“难分辨”

两家“廖氏白斩鸡”分别位于新华路46号和回龙庙前18号。昨天上午,记者先后走访了两家店。早上9时至10时,光顾两家门店的顾客还比较少。

新华路“廖氏白斩鸡”的招牌上,是一位头戴厨师帽的男性头像,头像下方标有“廖氏创始人”字样,还标出了店内经营的另外两个品类:卤鸭和羊肉。

而回龙庙前“廖氏白斩鸡”招牌,在店名边上多出了“廖瑜红”三字,配的头像是一位短发女士。

记者注意到,两家店都把白斩鸡作为主打菜品,定价均为58元/斤,也都采取“买鸡送鸡汤”的搭售方式。在其他熟制食品上,两家店略有差别,新华路的店售有卤鸭、大肠头、白切牛肉等,回龙庙前的店售有咸鸭、红烧羊肉、手工腊肠等。

一位大伯手提着在新华路店购买的“廖氏白斩鸡”说,他在这家店买了很久的白斩鸡,觉得味道不错。不过,当记者提到回龙庙前的白斩鸡店时,他以为是同一家:“对,这家店之前是开在那边,现在又开过来了。”

也有顾客发现了店名背后的“奥秘”。在外卖和点评平台上,记者观察到,部分顾客发现两个店出自不同的经营者,其中有不少是反映口味差异。不过网友们“各有所爱”,两家均有不少好评和差评。

两家老板谈店名由来:

“后来者”:我就是单纯喜欢这个名字

在地图软件上搜索“廖氏白斩鸡”可以看到,男士头像的“廖氏白斩鸡”有两家门店,分别位于新华路和文三路;而女士头像的“廖瑜红廖氏白斩鸡”也有两家门店,在回龙庙前和紫花路。

两个白斩鸡门店在名称上如此相像,它们各自的经营者又是如何考虑的?

记者分别采访了两家店的老板——“廖瑜红廖氏白斩鸡”的老板廖女士和“廖氏白斩鸡”的老板孙先生。

廖女士真名就叫廖瑜红,她告诉记者,2018年9月开出第一家店,起初小店并不叫“廖氏白斩鸡”,当时店内主要经营红烧羊肉,白斩鸡的生意还没那么好。

2019年4月,她把店名改成了“廖氏白斩鸡”,主打自家的白斩鸡食品。当年7月,生意明显好了起来。廖女士回忆,2019年10月,开始有消费者向她反映有一家重名小店,问是不是她本人开的。“这件事我其实不想多提,每次提起都很伤心。”她对记者说,“小店白斩鸡的口碑是一点点积累起来的,看到有人来蹭名字真的很难过。”

因为来反映的顾客实在太多,廖女士最终决定在店名前加上自己的真名,才成了如今的“廖瑜红廖氏白斩鸡”。

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2019年12月到2022年9月,廖女士先后申请了“廖瑜红廖氏”、“廖瑜红”、“廖瑜红廖氏白斩鸡”和“廖氏白斩鸡”在不同商品/服务类别下的总计8个商标,其中前三个商标都已经注册成功。

而孙先生则在2019年11月,以“廖氏白斩”申请过一个商标,专用权期限起始日期为2020年11月28日,商品/服务品类为:商业企业迁移服务。

廖女士给自己的店名起名“廖氏”听起来理所应当,那孙老板为什么也要起这个名字?

孙先生承认,廖女士的门店开得比自己早,他取名的时候也注意到了“廖氏白斩鸡”这个名字的正面效应。“我看到她(家店)的名字也想了很久,最后觉得还是这个名字顺口。”孙先生说,“我觉得品牌名要朗朗上口,叫什么孙氏、王氏、李氏……好像都差点感觉。想来想去,还是觉得廖氏好——‘料事如神’嘛!”

他坦言,因为店名一事,当初一位合伙人还和他“闹翻了”,退出了经营合作。“当时那个合伙人问我,我们的产品不比他们的差,为什么一定要起这个名字,我说我就是单纯地喜欢这个名字。”

挂“东家”视频卖“西家”鸡肉?

因为一条视频,两家老板“隔空回应”

最近两家店矛盾升级还有另外一些原因。

“我一直在忍气吞声,直到最近,我实在是忍不下去了。”廖女士说。

“忍不下去”的原因,来自一条美食达人的推广视频。据廖女士说,该视频里盗用了一段自己出镜给品牌做介绍的画面。“他们直接用了我的头像,商品链接的却是他们家的,我觉得这个就太过分了!”

今年9月24日,廖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回应,这也是她第一次公开说明重名小店的问题。在视频中,她澄清自己的门店和另一家没有任何关系,还讲述了盗用视频的情况。

昨天,孙先生也在该平台发布了一条视频,否认视频盗用是源于自己的指使。在采访中,他向记者表示,“我们确实请了达人来推广,但他们拍的每一条视频都给我们看过,我们会审核。她说的那条视频和我们没有关系。”

律师观点

店名相同可能涉嫌“混淆行为”

店名相同,是否涉嫌侵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混淆行为分为以下几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孟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判决中指出: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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