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吉林网

“现在宣布开庭!”

2022年9月21日,双辽市人民法院郑家屯法庭法官敲响了法槌,一起因追偿权纠纷引起的诉讼在这里进行。

2017年3月,被告于某因家庭生产经营需要,向王某所在某公司赊购化肥,共欠本金3.46万元,由王某作为担保人对被告王某买卖行为作出了担保,约定于某若不能按约定日期还款,某公司将扣除职工王某工资以偿还于某所欠化肥款。三年期间于某陆陆续续结清2万元欠款,现尚欠1.46万元,加上约定的利息共欠2.4万余元。约定还款日期到达后,王某多次催要,于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故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双辽市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认为该案争议标的额不大,又是朋友间因担保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应该具有调解性,于是先后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庭审中,原告王某诉称:“我和于某是十分要好的朋友,我本意是不愿做担保的,但是考虑到于某当时经济上遇到了难处,朋友间又碍于情面,还是帮了于某这个忙,我替于某偿还的钱完全是自己的工资,工资被查扣后自己完全没了收入,惹了麻烦不说还把生活支出弄没了。”被告于某辩称做生意亏本了,现在没办法还这个钱。法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王某基于友情为你担保,每月工资都为你垫付了,现在生活却没有了基本保障,你不能让人寒了心呀。”

庭审结束后,法官依然没有放弃以调解方式结案,继续反复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通过“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先对原告王某进行劝说,希望王某考虑双方多年的友情以及实际经济情况,建议让被告分期支付。

再次劝说被告于某:“王某作为担保人,本就为你承担了一部分风险责任,你需要帮助时候人家二话不说为你垫付了全部欠款,现在人家生活都得不到保障了,你能眼睁睁看着人家喝西北风吗,人心都是肉长的,作为朋友,你真的一点愧疚都没有吗。”

于某听闻,羞愧地低下了头。主动要求和王某见面,并当场道歉。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同意分期偿还给原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并签收调解书。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毛思博 通讯员 刘晴 袁微 双辽市人民法院供图

来源:中国吉林网

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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