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內蒙古證監局

關於對中證天通會計師事務所及沈富明、溫安平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證天通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沈富明、溫安平:

我局對你所執行的內蒙古北方時代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時代)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存在以下問題:

一、首次承接項目執行審計程序不到位

你所首次承接北方時代2020年年報審計項目,一是未取得與前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且底稿中未記錄未獲取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的補充程序;二是底稿中未記錄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原始入賬價值的完整性及真實性的核實情況,未記錄不予覈實的原因及策略。

與《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註冊會計師和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第七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十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1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餘額》第八條不符。

二、收入成本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1.北方時代設計項目、勘查及施工項目實際執行的收入確認原則,與公司會計政策不一致。審計底稿中記錄差異金額爲1,112.82萬元,會計師僅調整了個別項目,未記錄其他項目不調整的原因。

2.會計師未對北方時代設計、勘查、施工項目成本的完整性進行覈查。2020年部分項目成本的跨期導致收入成本不配比。

3.北方時代工程總承包項目預計總成本僅包含建築安裝成本,項目管理人員的成本列入公司成本及費用覈算,審計底稿未記錄對預計總成本的合理性分析。本期北方時代存在部分項目預計總成本調減的情況,審計底稿未記錄覈實的具體過程及原因。

與《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第九條、第十六條不符。

三、審計證據獲取不充分

1.未覈實項目毛利率變動的合理性。北方股份設計、勘查及施工同類項目毛利率差異較大,審計底稿中未記錄合理性分析。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毛利率差異的分析,在底稿中僅簡單記錄是由於原材料價格的波動導致預計總成本及毛利率的波動,但經查2019年至2020年原材料價格,並不存在大幅波動,未反映出毛利率波動合理性的真實情況。

2.底稿中深圳分公司庫存現金監盤表,監盤日期爲2021年3月8日,未倒軋至2020年12月31日。

與《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不符。

你們的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六條規定。根據《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你所要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強化質量控制,規範執業,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簽字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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