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租用冷庫違規存放凍帶魚致豐臺房山疫情傳播,四人被判刑

2022年9月27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楊某某等人及被告單位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對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單位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判處有期徒刑各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承租了位於北京市房山區的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冷庫及豐臺區西南郊果品冷庫的部分庫房。

2021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楊某某先後自泰國等地進口凍帶魚存放於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冷庫內。入庫前楊某某未向冷庫提交貨物核酸檢測、消毒證明等材料,也未對貨物及庫內貨架進行消毒。被告單位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未對貨物產地進行覈實,未查驗覈酸檢測、消毒證明,且在日常消殺過程中未對庫房內環境及貨架進行消殺,未嚴格執行國產貨物與進口貨物分區存放的規定。

此後,楊某某在明知疫情防控期間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冷庫應當分區存放國產和進口貨物,且西南郊果品冷庫不允許存放進口冷鏈食品的情況下,仍指使薛某某等人將進口標籤更換爲購買的標有國產公司字樣的凍帶魚標籤,並將凍帶魚存放於西南郊果品冷庫。

2022年1至2月,本市房山區、豐臺區相繼出現新冠病毒陽性病例,其中薛某某爲首發病例。經檢測,楊某某承租的兩處庫房內貨物外包裝及環境等多處點位顯示新冠病毒陽性。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租用冷庫違規存放進口冷鏈食品,不但未向冷庫提交貨物核酸檢測、消毒證明,也未對貨物及貨架進行消毒,且將進口冷鏈貨物與國產貨物存放在同一冷庫中並指使他人將進口標籤更換爲國產標籤,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在客觀上造成了新冠病毒的傳播。

被告單位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在新冠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未對入庫的進口冷鏈食品產地等進行覈對,未查驗貨物的核酸檢測、消毒證明,未對庫內環境及貨架進行消殺,未嚴格執行進口貨物分區存放的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在客觀上造成了新冠病毒的傳播。

被告人楊某某及被告單位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的行爲均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王某某作爲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張某某、趙某某作爲副總經理,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依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鑑於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並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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