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內蒙古證監局

關於對內蒙古北方時代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內蒙古北方時代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照會計政策確認收入

你公司2020年部分建設工程設計項目、勘測及施工項目按照收款節點確認收入,與年報披露的會計政策不一致。工程總承包項目拆分爲建築安裝收入和管理收入兩部分,分別作爲兩項單獨的履約義務,項目預計總成本僅包含建築安裝成本,項目管理人員成本列入公司成本及費用覈算,導致收入成本不配比。

二、成本歸集不及時

你公司2020年由於成本歸集不及時,建設工程設計項目和工程總承包項目存在成本跨期的情況,部分項目存在有成本無收入或有收入無成本的情況,建設工程設計項目的毛利率差異較大。

上述情形影響公司2020年財務報告披露的準確性,違反了《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你公司應加強內控管理,提高財務基礎工作水平,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切實提升規範運作水平。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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