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王巍 北京報道

9月26日,湖南衡陽縣公安發佈消息稱,已破獲了“9.15”特大洗錢犯罪集團案,在該案中,犯罪團伙涉嫌利用虛擬幣交易進行洗錢,金額高達400億元,目前已串並涉電信詐騙案件300餘起。

近年來,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郭亞濤律師表示,在虛擬貨幣洗錢案件當中,虛擬貨幣是作爲一種媒介或者是手段被利用在洗錢活動中,從這一點看,其與傳統洗錢並無本質區別,因此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因虛擬貨幣的匿名性、不可逆性、難追蹤、跨境兌付等特徵,使得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活動更加隱蔽,打擊難度更大。

虛擬貨幣洗錢案件頻發

9月26日,根據湖南衡陽縣公安披露的信息,“2021.9.15”專案組從劉某被詐騙780萬元入手,深度研判,縝密偵查,2021年12月、2022年7月分別在海南、廣東、福建、江西等地多次開展收網行動,全鏈條搗毀了以洪某某爲首的洗錢犯罪集團,抓獲犯罪嫌疑人93人,搗毀洗錢、跑分窩點10餘個,繳獲涉案手機、電腦100餘臺,查封凍結涉案資金3億元,爲受害人挽回經濟損失780萬元。

經查,自2018年開始,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爲首的犯罪團伙先後在國內多個城市聯繫代收代付點,將涉詐涉賭等犯罪資金轉換爲虛擬幣再變現爲美元進行洗白,最後利用國內多家公司採用非法回匯的手段將資金交付給其他金主,從中攫取非法利益。該犯罪集團利用虛擬幣交易的方式洗錢金額高達400億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等93人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作爲非真實發行的貨幣,虛擬貨幣具有總量有限、無集中發行方、匿名以及使用不受地域限制等特點。在我國加大對反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的大背景下,不少犯罪分子開始利用虛擬貨幣洗錢來隱瞞掩飾犯罪所得。虛擬貨幣洗錢往往伴隨着詐騙、非法集資或者職務犯罪等犯罪行爲發生。

2020年11月,西昌市某公司被詐騙團伙以冒充公司領導詐騙近600萬。經過警方專案組長達半年的調查,一個利用網絡交易虛擬貨幣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洗錢”的團伙逐漸浮出水面。經查實,該犯罪團伙成員在湖南、四川等地組織數十名“買手”,通過個人手機上下載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並利用本人或他人身份信息註冊賬戶。註冊完畢後,犯罪嫌疑人將詐騙所得轉入這些賬戶,再通過場外交易購買虛擬貨幣。獲得虛擬貨幣後,犯罪嫌疑人通過逐級提轉,最後匯入境外洗錢犯罪嫌疑人錢包地址,再轉給境內犯罪嫌疑人,在交易平臺上出售進行套現,從而完成非法所得資金到虛擬貨幣,再到法定貨幣資金的“洗白”過程。

近幾年,虛擬貨幣洗錢也成爲潛逃至境外的犯罪分子的洗錢手段。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一宗案件顯示: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間,陳某波註冊成立某金融信息服務公司,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公司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定期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自行決定漲跌幅,資金主要用於兌付本息和個人揮霍,後期拒絕兌付;開設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發行虛擬幣,通過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在該平臺充值、交易,虛構平臺交易數據,並通過限制大額提現提幣、謊稱黑客盜幣等方式掩蓋資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絕投資者提現。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對陳某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涉案金額1200餘萬元,陳某波潛逃境外。

2018年年中,陳某波將非法集資款中的300萬元轉賬至陳某枝個人銀行賬戶。2018年8月,爲轉移財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陳某枝、陳某波二人離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陳某枝明知陳某波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調查、立案偵查並逃往境外,仍將上述300萬元轉至陳某波個人銀行賬戶,供陳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陳某枝按照陳某波指示,將陳某波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車輛以90餘萬元的低價出售,隨後在陳某波組建的微信羣中聯繫比特幣“礦工”,將賣車錢款全部轉賬給“礦工”換取比特幣密鑰,並將密鑰發送給陳某波,供其在境外兌換使用。截至案發,陳某波仍未到案。

2019年4月3日檢方以陳某枝涉嫌洗錢罪將案件移送起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陳某枝以銀行轉賬、兌換比特幣等方式幫助陳某波向境外轉移集資詐騙款,構成洗錢罪;陳某波集資詐騙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其潛逃境外不影響對陳某枝洗錢犯罪的認定,於2019年10月9日以洗錢罪對陳某枝提起公訴。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陳某枝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萬元。陳某枝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根據公安部發布的消息,2021年,針對虛擬貨幣洗錢新通道,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相關案件259起,收繳虛擬貨幣價值110億餘元。

國家加大對虛擬貨幣交易的監管力度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多年來,我國持續加大監管與打擊力度。

2022年9月26日晚,中國人民銀行發文稱,持續打擊境內虛擬貨幣交易炒作,中國境內比特幣交易量在全球佔比大幅下降。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取得積極成效,無序擴張和野蠻生長勢頭得到有效遏制,數量、業務規模和涉衆人數均大幅壓降,風險明顯收斂。深入推進“僞金交所”專項整治工作,消除監管真空。

此前的2021年9月,人民銀行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全面禁止與虛擬貨幣結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關的服務,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該《通知》表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爲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律師、鏈法團隊負責人郭亞濤律師表示,因虛擬貨幣作爲支付手段的隱蔽性、去中心化難追蹤等天然屬性特點(匿名性、不可逆、跨境兌換),加之國內斷卡行動力度不斷加大,虛擬貨幣難以避免地被不法分子更多用於洗錢和資產轉移。利用虛擬貨幣洗錢與傳統的洗錢相比,成本更低,追蹤難度更大,同時,也加大了司法機關偵破案件和追贓的難度。

在虛擬貨幣洗錢案件當中,虛擬貨幣是作爲一種媒介或者是手段被利用在洗錢活動中,從這一點看,其與傳統洗錢並無本質區別,因此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因虛擬貨幣的匿名性、不可逆性、難追蹤、跨境兌付等特徵,使得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活動更加隱蔽,打擊難度更大。

除了打擊虛擬貨幣犯罪,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炒作活動是嚴令禁止的,比如嚴禁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嚴禁開展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嚴禁作爲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等。

利用虛擬貨幣洗錢,通常與電信詐騙、網絡賭博、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共生,這是因爲這些犯罪活動本身發生在互聯網上,利用電子支付手段,犯罪活動上下游通常也是匿名溝通、匿名支付。實踐當中,與虛擬貨幣洗錢活動相關的犯罪主要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開設賭場罪、洗錢罪、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洗錢罪等。

(作者:王巍 編輯:李玉敏)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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