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民宿老板张明(化名)没有想到,自己在一网络平台开个民宿还打了场官司。

因疫情防控需要,两名房客采取“无接触入住”方式入住了张明的民宿。退房后,张明才发现屋内物品损坏。在找不到房客的情况下,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Z公司运营一家民宿平台,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东及有使用需求的房客提供在线发布、浏览房屋信息及使用规则,并进行在线交易的服务。张明是这家民宿平台的注册房东,他通过平台发布了房屋信息与使用规则,内容包括“在线收取押金”“预定成功后您将收到自助入住指引及详细的注意事项,请严格遵守,违规将扣除押金”“不允许携带宠物”等。

2020年5月3日,两名房客通过某民宿平台预定涉案房屋并入住。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民宿为“无接触入住”方式,房客全程与老板张明无接触。次日房客退房后,张明才发现,房客违反要求携带宠物入住且造成房屋损坏。由于房客是民宿平台认定的免押金用户,张明决定寻找保险救济并联系民宿平台客服要求赔偿。

在无法联系到房客的情况下,张明向民宿平台为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获得了1364.32元的财产损失赔付。

此后,张明联系民宿平台,要求平台赔偿其房屋损失。由于其未向平台提供充足的受损证据且已经得到保险赔偿,平台拒绝了其赔偿要求。张明遂将平台运营方Z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民宿平台与注册房东之间签订的《房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效力问题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了押金规则,包括押金收取及赔付规则、部分用户免押金规则以及免押金订单的房东救济规则。对于免押金且无保险的订单,民宿平台设定了最高上限为1000元的先行赔付规则,并对“每张订单最高赔付1000元”进行了加粗提醒。法院认为,该条款清晰明确不存在导致误解的情形。

协议还规定,房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收取押金以及收取金额,作为房屋遭受损失时的赔付款,平台可以根据平台信用评级决定对部分用户适用免除押金规则,同时还规定了适用免押金规则订单的房东救济措施,即发生损害时以平台为房东购买的保险作为赔付,若未投保,则由平台对房东进行先行赔付,赔付最高额不超过1000元。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的规定,平台对于免除押金的订单,向房东提供了两项保障措施,一为保险保障,二为最高额为1000元的先行赔付保障。由此可见,被告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所规定的押金规则,属于被告在权衡、尊重各方利益后所实施的自主经营事项,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对于原告在已获保险赔偿的基础上,能否要求平台再赔偿损失的争议,法院表示,依据《协议》中的押金规则,对于免押金订单,发生房屋损害时,应首先以保险作为救济。此案中被告依据约定为原告的房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损害发生后,原告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获得了1364.32元的赔付金额,该金额是保险公司认证的与原告损失相符合的赔偿额。根据《协议》规则,在获得保险理赔后,原告无权再要求平台先行赔付。此外,无论是押金、保险或是平台先行赔付,其作用均是为房东的房屋及物品安全进行保证,根据服务协议,三者事实上应为择一适用的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认为,当前,市场中涌现大量撮合双方、多方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提供交易信息、交易机会及交易场所的同时,这些平台也承担着维护平台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平台义务,这也决定了各个平台既有义务也有权利依据自身经营需要而制定相应的平台内部规则,“房屋押金实质上是一种租赁保证金,用以确保房客按照约定使用房屋,并在损害发生时抵扣损失赔偿,而房屋保险以及平台先行赔付,实际上也是对房屋及物品安全所设置的保障措施,因此三者在适用上具有同等效果,在事实上为择一适用的关系。故而,平台在提供房屋保险及先行赔付保障的前提下,对部分用户适用免押金规则,是平台在充分考虑房东、房客等用户权益以及自身经营需要后所行使自主经营权的体现”。

封瑜表示,在当前疫情背景下,为保障房东、房客及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各民宿平台鼓励房东推出“无接触房源”值得肯定。但这种无接触入住的方式可能会导致房东难以确认房客的入住状态及对入住规则的遵守情况,因此在要求房东自身提高注意义务的同时,各平台也应以更加明确的方式提示房客遵守相应的入住规则,并尽可能地为房东提供保险、先行赔付等保障措施,以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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