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網訊,國家菸草專賣局發佈加強電子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未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律不得開展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獲證主體不得超許可範圍開展生產經營業務。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菸鹼等。不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即沒有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不得在境內市場銷售。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必須保持一致。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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