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子烟新规10月起实施,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应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诸未静 上海报道

9月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强调,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继昨日暴跌8.73%后,思摩尔国际股价再次下挫,截至29日收盘下跌5.24%,报收9.41港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延续此前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通知》还再次强调了电子烟物流的监管,要求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制作、随附物流单证。

同时,《通知》再次重申了有关禁止性规定。包括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没有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琼飞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分析,此次《通知》更多着重于强调与重申此前的监管要求。不过他注意到,其中特别提到,为保障企业合法权利,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将在过渡期后接受既存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提出异议,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这为电子烟产业内部分企业留下了调整、申诉的缓冲期,展示了监管的审慎。”他说。

事实上,自2021年以来,针对电子烟产业的监管不断落实并细化。当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新增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零售需申请烟草专卖许可,IPO需主管部门同意。同日发布的,还有11日同时公布的,还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征求对《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影响最大的要求来自于雾化物设计,“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随后,相关细则陆续出台,包括《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的实施细则》等。

5月1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颁布《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规范电子烟品牌包装乱象。6月2日,《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电子烟行政许可和产品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解答》等陆续公布。

6月15日,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正式运行,意味着渠道管控、产品追溯成为新一代电子烟监管重要方式,行业迎来“一烟一身份”的溯源监管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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