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電子煙新規10月起實施,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應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諸未靜 上海報道

9月29日,國家菸草專賣局發佈關於加強電子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強調,電子煙市場主體應當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10月1日起,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的電子煙市場主體應當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家菸草專賣局各項配套政策規定等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菸鹼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主體等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

繼昨日暴跌8.73%後,思摩爾國際股價再次下挫,截至29日收盤下跌5.24%,報收9.41港元。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延續此前6月國家菸草專賣局發佈的《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通知》還再次強調了電子煙物流的監管,要求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等的運輸,應當接受菸草專賣局監管,並根據相關規定製作、隨附物流單證。

同時,《通知》再次重申了有關禁止性規定。包括未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律不得開展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獲證主體不得超許可範圍開展生產經營業務。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菸鹼等。不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即沒有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不得在境內市場銷售。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必須保持一致。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王瓊飛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分析,此次《通知》更多着重於強調與重申此前的監管要求。不過他注意到,其中特別提到,爲保障企業合法權利,國家菸草專賣局及省級菸草專賣局將在過渡期後接受既存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提出異議,時間爲2022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這爲電子煙產業內部分企業留下了調整、申訴的緩衝期,展示了監管的審慎。”他說。

事實上,自2021年以來,針對電子煙產業的監管不斷落實並細化。當年11月26日,國務院發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新增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參照本條例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

2022年3月11日,國家菸草專賣局發佈《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零售需申請菸草專賣許可,IPO需主管部門同意。同日發佈的,還有11日同時公佈的,還有國家菸草專賣局公開徵求對《電子煙》國家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影響最大的要求來自於霧化物設計,“不應對未成年人產生誘導性,不應使產品特徵風味呈現除菸草外的其他風味。”

4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電子煙》國家標準。隨後,相關細則陸續出臺,包括《關於對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核發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電子煙批發企業佈局的指導意見》《關於電子煙零售點佈局和許可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電子煙產品追溯管理細則》《國家菸草專賣局關於對電子煙有關企業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進行前置審查的實施細則》等。

5月12日,國家菸草專賣局制定頒佈《電子煙警語標識規定》,規範電子煙品牌包裝亂象。6月2日,《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電子煙交易管理細則(試行)》《電子煙行政許可和產品技術審評有關問題的解答》等陸續公佈。

6月15日,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正式運行,意味着渠道管控、產品追溯成爲新一代電子煙監管重要方式,行業迎來“一煙一身份”的溯源監管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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