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做自媒体的人越来越多了。粉丝经济就是流量经济,得粉丝者得天下,谁都想拥有数以十万计甚至百万计的粉丝,然后加以变现,从而让自己赚得盆满钵满。
不能随意在自己注册的自媒体账号,为别人发布图文、短视频。
不能心肠一软或碍于面子替别人维权、泄愤,从而被别人当作免费的工具使用。
自媒体人更新内容时,尽量不要点名道姓,尽量不要批评指责对方,不要公布对方的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不要使用对方的工作照和生活照。自媒体人如忽视以上的内容,很有可能惹上名誉权官司,如无过硬的证据,输掉官司并赔钱,只是大概率事件。即使证据确凿,因涉及原告的隐私,被告也有可能败诉。

拿我一直关注的某网红来说,Ta有上百万粉丝,影响力和号召力非常大,可以用“呼风得风、唤雨得雨、一呼百应、应者云集”来形容。

Ta在网上发的那些批评类报道,很容易被卷入名誉权纠纷案。我一直替Ta担心,但我没有义务提醒Ta,再说我也没有Ta的联系方式。即使联系上了她,好言好语相劝Ta未必会听我的,我只有几万粉丝,在坐拥百万粉丝的Ta的面前,人微言轻,不足挂齿。

前不久,Ta被外省市某企业的一名女高管给告了,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Ta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加上4万余元直接损失。
起因是Ta在某自媒体账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说该女高管是三儿上位,只有初中学历,在公司里拉帮结派、扶植亲信,多报销了许多费用……

该女高管在网上全盘否认Ta的这篇文章,并晒出自己的本科文凭。
随后,Ta删掉那篇网文,女高管通过律师做了证据保全,把Ta告上法庭……

我当过3个名誉权的被告,一个调解没赔原告一分钱(当时我的举报材料非常给力,应该3案同时撤诉,是我的律师防范不够,调解笔录及协议内容不够严密),两个败诉没赔原告一分钱(我独自应诉,有一个关键证据,我没有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在这方面有一定的经验。

我估计该网红败诉的可能性很大,赔偿女高管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可能性很大。拭目以待!

 《民法典》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194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三个法条,对自然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法人的名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受到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个网红会接二连三地惹官司,因为Ta的批评式报道越来越厉害,涉及到多个自然人和法人。

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道听途说的内容,千万不能发布在网上。三儿之类的传闻即使是真的,有白纸黑字、签字划押的证据,也不能上网发布,因为三儿也有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谁侵犯,谁就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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