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做自媒體的人越來越多了。粉絲經濟就是流量經濟,得粉絲者得天下,誰都想擁有數以十萬計甚至百萬計的粉絲,然後加以變現,從而讓自己賺得盆滿鉢滿。
不能隨意在自己註冊的自媒體賬號,爲別人發佈圖文、短視頻。
不能心腸一軟或礙於面子替別人維權、泄憤,從而被別人當作免費的工具使用。
自媒體人更新內容時,儘量不要點名道姓,儘量不要批評指責對方,不要公佈對方的工作單位及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信息,不要使用對方的工作照和生活照。自媒體人如忽視以上的內容,很有可能惹上名譽權官司,如無過硬的證據,輸掉官司並賠錢,只是大概率事件。即使證據確鑿,因涉及原告的隱私,被告也有可能敗訴。

拿我一直關注的某網紅來說,Ta有上百萬粉絲,影響力和號召力非常大,可以用“呼風得風、喚雨得雨、一呼百應、應者雲集”來形容。

Ta在網上發的那些批評類報道,很容易被捲入名譽權糾紛案。我一直替Ta擔心,但我沒有義務提醒Ta,再說我也沒有Ta的聯繫方式。即使聯繫上了她,好言好語相勸Ta未必會聽我的,我只有幾萬粉絲,在坐擁百萬粉絲的Ta的面前,人微言輕,不足掛齒。

前不久,Ta被外省市某企業的一名女高管給告了,以侵犯名譽權爲由,向Ta索賠10萬元精神損失費,加上4萬餘元直接損失。
起因是Ta在某自媒體賬號上發佈了一篇文章,說該女高管是三兒上位,只有初中學歷,在公司里拉幫結派、扶植親信,多報銷了許多費用……

該女高管在網上全盤否認Ta的這篇文章,並曬出自己的本科文憑。
隨後,Ta刪掉那篇網文,女高管通過律師做了證據保全,把Ta告上法庭……

我當過3個名譽權的被告,一個調解沒賠原告一分錢(當時我的舉報材料非常給力,應該3案同時撤訴,是我的律師防範不夠,調解筆錄及協議內容不夠嚴密),兩個敗訴沒賠原告一分錢(我獨自應訴,有一個關鍵證據,我沒有通過政府信息公開調取),在這方面有一定的經驗。

我估計該網紅敗訴的可能性很大,賠償女高管幾千元到幾萬元的可能性很大。拭目以待!

 《民法典》第110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1194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1183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上述三個法條,對自然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及法人的名譽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自然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受到損害,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那個網紅會接二連三地惹官司,因爲Ta的批評式報道越來越厲害,涉及到多個自然人和法人。

人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道聽途說的內容,千萬不能發佈在網上。三兒之類的傳聞即使是真的,有白紙黑字、簽字劃押的證據,也不能上網發佈,因爲三兒也有隱私權,受到法律保護。誰侵犯,誰就構成侵權,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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