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9日电(邓芷若)近日,一款“贵州娃茅酒”的海报引起热议。28日,娃哈哈集团发布声明称,该产品和生产企业都与娃哈哈无关。

29日下午,娃茅酒业发布声明称,从未使用“娃哈哈”名义宣传推广“娃茅酒”。不过,中新经纬发现,娃茅酒业的大股东——大理宗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宗盛智能”)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宗泽后,曾自称是宗庆后三弟。此外,宗庆后担任宗盛智能董事。

公司:从未使用“娃哈哈”名义宣传推广“娃茅酒”

25日,杭州娃茅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娃茅酒业”)微信公众号发布贵州娃茅酒品鉴会的相关文章,文中海报显示的娃茅酒外形,酷似贵州飞天茅台酒。且该海报上标有“2016年娃哈哈投资成立宗盛智能”“2022宗盛智能投资成立娃茅酒业”字样。

28日下午,娃哈哈集团在官网发布声明称,娃哈哈未参与“娃茅”白酒的生产、销售、推广等任何活动,也未向该产品提供过品牌、企业名称等任何授权,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与娃哈哈集团无关。同时,娃哈哈集团表示已向涉事方发出律师函,要求相关涉事方立即停止不当宣传。

中新经纬就“娃茅酒”相关事项咨询娃哈哈方面相关人士,娃哈哈方面称,“相关事项均以声明为准”。

29日下午,娃茅酒业公众号发表声明称,娃茅酒业是由宗盛智能和杭州宗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宗盛”)合资成立的一家企业。本次推出“娃茅酒”酱酒的经营行为与娃哈哈集团无关,且其从未使用“娃哈哈”名义宣传推广“娃茅酒”,并要求立即停止恶意诽谤其正常宣传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据此前媒体报道,娃茅酒业在25日的公众号推文中提到,“基于敏锐的市场眼光和详尽的市场调研,娃哈哈·宗盛智能决定创办娃茅酒业,并于今年推出贵州娃茅酒和娃茅小哈酒两款产品”,9月29日中新经纬查询该文发现,文中所有“娃哈哈”字样已被删除,文章底部显示“文章已于9月29日修改”。

娃茅酒业和娃哈哈到底有没有关系?

天眼查显示,娃茅酒业成立于2022年7月8日,成立不足3个月,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兵,经营范围包括酒制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等。

股权穿透显示,娃茅酒业的最终受益人和实控人都是宗泽后。在浙江工商大学旗下公众号“浙商大智库”2019年7月的采访中,宗盛智能董事长宗泽后表示,他是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的弟弟,在五个兄弟姐妹中他排第四,也是娃哈哈的早期创始人之一。

具体来看,娃茅酒业由宗盛智能持股70%,杭州宗盛持股30%,进一步梳理发现,宗盛智能通过陕西万祥宗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杭州宗盛90%的股份,也就是说,宗盛智能是娃茅酒业绝对控股的大股东。

天眼查显示,宗盛智能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都为宗泽后,宗泽后的最终受益股份为32.05%,宗庆后则是宗盛智能的董事,最终受益股份为14.06%,该公司前两大股东分别为杭州宗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浙江娃哈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娃哈哈创投”),两家公司的实控人分别为宗泽后和宗庆后。其中,娃哈哈创投是娃哈哈集团的子公司,并且在2016年7月15日对宗盛智能进行了投资。

宗盛智能在2016年7月15日进行了天使轮融资,投资方为娃哈哈创投;2018年11月9日进行了A轮融资,投资方为君和资本和凯瓴投资,两轮融资额均未披露。

同时,在娃茅酒官方商城的产品详情页中也提到,“宗盛智能由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宗泽后共同投资创建”。

因此,虽然在股权结构方面,娃茅酒业和娃哈哈集团虽无直接关联,但娃哈哈的子公司确实持股宗盛智能。

不过,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存在着一定关系,但如果双方没有商标许可的关系,也没有宣传推广的合作关系等,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两个公司确实就没有关系。

律师:娃茅或涉及不正当竞争

此外,娃茅酒业25日的公众号推文中提到,“娃茅酒产品全部产自中国酒都——贵州茅台镇酱香酒核心产区”。

在该文章中,宗盛智能总裁、娃茅酒业副董事长、浙商教育学院院长吴坚表示,“异常珍惜宗盛智能的品牌羽翼,此次上市的两款娃茅酒从色泽、香气、口感、余韵到风格都经过严格把关,是一款酒质上乘、价格亲民的好酱酒。”

中新经纬注意到,娃茅酒的官方售卖商城宗盛商城显示,该店铺仅销售500ml娃茅53%vol(十五年)、宗盛优选阳澄湖蟹卡以及娃茅+蟹等三款产品。

其中,娃茅酒分为普通版和经销商版本。普通版1瓶售价1499元,6瓶售价4194元,60瓶售价35940元,1瓶、6瓶、60瓶的库存均为500件;经销商版则有1瓶、1箱6瓶装和10箱6瓶装三个选项,每种选项库存均显示有1500件。

赵占领提到,娃茅酒的包装跟贵州飞天茅台的包装非常相似,这种行为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就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茅台公司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包装,或者与它相同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赵占领说。

中新经纬就此事拨打贵州茅台公司董秘电话,电话无人接听。 (中新经纬APP)

相关文章